法院听取双方的证词后,对这件事进行梳理,发现问题的根本就是,是否林某因为再行驶过程中,发现车子存在问题,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才将车停下。
交警认为林某的车子是正常的,没有出现故障,他不应该将车子停在特殊的车道,但是在林某看来,自己并不是平白无故就将车子停在应急车道。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林某开车那么多年,不可能不知道将车子停在应急车道是违反交通规则的。
他是因为自己的车真的出现问题,为了保证安全驾驶,保护自己与他人的安全,才决定将车停在应急车道。
但是交警在办案的过程中,对于林某的车子刹车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却没有做出仔细的检查,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是否为“非紧急情况停车”,属于事实不清。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交警作为被告,应当对于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拿出相关的证据。但是在这件事上,交警没有仔细检查车子的刹车是否真的有问题,才将车停在应急车道。
因此法院认为交警在此案中证据不足,应该撤销对林某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此案林某不服交警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没有得到应有的结果后,为了摆脱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在法院的帮助下,洗脱了自己的罪名。
对于这个结果真的大快人心,太久没有听到这种好消息。这也是林某应得得好消息,因为这件事情他本来也没有做错。
林某开车十几年,从未出现事故,这是有原因的。当车子出现刹车问题,他赶紧找地方停下来,避免发生车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