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岚山法院审理了一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按期支付房款后却未能如期收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2020年4月,丁某与山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在日照市岚山区开发的某项目商品房一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丁某按期支付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已支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因不可抗因素,该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9月才告知丁某前办理交付手续。丁某验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墙面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签字验收。直到2022年5月12日,房屋漏水问题完全处理完毕后,丁某才办理了交付手续。此时,距离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丁某看来,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耽误了他沿街商业房的出租,造成了他一年的房租损失,于是他要求开发商承担其房租损失。丁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调未果,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赔偿其违约金共计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