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案涉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已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蔡先生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住宅建筑规范》规定普通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50年,即开发商应保证该商住楼在50年内能正常居住使用,包括对楼房的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保证。
然而案涉商住楼在建成6年后即被鉴定为危房,那么房地厂公司就应对产生的相关质量问题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蔡先生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的重置费用和装修价格进行鉴定评估,蔡先生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经过详细调查,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危房不适宜继续居住,因此判定蔡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解除,房产公司需赔偿蔡先生房屋重置费和房屋装修费共计52万元。生活中,某些房屋的质量问题可能并不容易被发现,若是我们不慎买到了有问题的房产,又已经开始使用和居住,该怎么办呢?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梦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系指房屋受地震、水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而不是指房屋内在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