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紧线前基本要求
导、地线在紧线前,应对断头的导、地线,必须进行连接。此外,在放线时发现导线有损伤等问题,均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导线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锯断重接:钢芯铝线的钢芯断股; 钢芯铝线在同一处损伤的面积超过铝股总截面积的25%,单金属线在同一处损伤的面积超过总截面积的17%;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连续磨损或断股虽在允许补修范围内,但其损伤长度已超出一个修补管所能补修的长度者。见下图。
▲ 图 导线压接管连接
4.2 导线损伤处理范围
导线损伤在下列范围内时,允许修补或缠绕处理:
(1) 钢芯铝线在同一处损伤的面积占铝股总面积的7~25%者,应用补修管修补;在同一截面处损伤超过免处理范围,但其面积占铝股总面积7%及以下者,可以缠绕。单金属线同一处损伤的面积占总面积的7~17%者,可用补修管补修;在同一截面的损伤超过免处理范围,但其面积占总面积的7%及以下者,可以缠绕;补修管也可用补修预绞丝代替,但须加强运行监视。不论用何种补修方式,其损伤范围必须在补修器两端各30毫米以内。见下图。
▲图 导线缠绕补修
(2) 作为架空地线的钢绞线,7股者断2股及以上,必须割断重接;断1股允许补修;19股者允许断1股,但应将断头绑扎线扎牢。单股损伤深度超过直径的1/2时,按断股论;如为特殊需要而设计制造的导线及架空地线,其损伤处理标准,按设计规定执行;导线及架空地线在一个档距内,每根线只允许有一个连接管及三处补修管。补修管间或补修管与直线连接管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直线连接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的距离愈远愈好,至少须位于护线条或防震锤的安装范围以外,与耐张线夹的距离10kV应不小于0.5m, 20kV应不小于15m。
(3) 免处理的要求: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损伤部分的面积为导电部分总截面的5%以下者。
4.3 绝缘线的连接和绝缘处理
(1) 绝缘线连接的一般要求。
1) 绝缘线的连接不允许缠绕,应采用专用的线夹、接续管连接。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绝缘线不做承力连接。
2) 在一个档距分相架设的绝缘线每根只允许有一个承力接头,接头距导线固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 剥离绝缘层、半导体层应使用专用切削工具,不得损伤导线,切口处绝缘层与线芯宜有45°倒角。
4) 绝缘线连接后必须进行绝缘处理。绝缘线的全部端头、接头都要进行绝缘护封,不得有导线、接头裸露,防止进水。
(2) 承力接头的连接和绝缘处理。
1) 承力接头的连接采用钳压法、液压法施工,在接头处包装辐射交联热收缩管护套和预扩张冷缩绝缘套管。
2) 中压绝缘线使用内外两层绝缘护套进行绝缘处理,低压绝缘线使用一层绝缘护套进行绝缘处理。
3) 有导体屏蔽层的绝缘线的承力接头,应在接续管外面先缠绕一层半导体自粘带和绝缘线的半导体层连接后再进行绝缘处理。每圈半导体自粘带间搭压带宽的1/2。
4) 截面为240mm²及以上铝线芯绝缘线承力接头宜采用液压法施工。
▲图 绝缘线接线管压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