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社区医院原则上不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通过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明确后方可使用,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的分级原则,明确各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征,落实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1.非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是指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 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 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1)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2)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5.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2)只有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师方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3)但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在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