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营改增实施以来,建筑业的发票开具一直都是在备注栏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三)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第(二)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章第一节: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这个也成为了增值税能否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不备注就属于未按照要求开具发票,收票方是可以拒绝接受该票据的。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是自从全电发票开始施行以来,这个备注栏的规定似乎不太适用于建筑业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其中对于建筑服务的全电发票票样是这样的:
我们看到对于全电发票(建筑服务)其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建筑项目名称并不在备注栏,而是到了发票正文信息里。其实这样是更合理的,避免了备注栏成为像会计核算“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之类的科目,只要在票面无法开具的就放备注栏的尴尬。
所以如果后续收到类似上述建筑服务的全电发票,不能将其认定为不合规发票而拒收,因为发票的开具规则变了,同样还有其他类特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