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提供的辨词是:
1、这辆二手现代朗动是他花4.2万元收的,之后又以4.8万元卖给了舒某,除去中间的各项费用,他能拿到手的利润其实也就3000元左右,这个利润是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则的。
2、在卖车的时候,他就曾给舒某建议,让他先开车去认可的修车厂进行检测,确认无误再签订买卖合同。
3、他曾在合同当中明确表示,如果发现汽车存在重大事故、切割、泡水、火烧等情况,可以全款退车。
4、双方在达成交易的几个月之后,舒某说自己买了汽车有切割问题,双方就再次进行了协商,最终决定将汽车的价格下降到4.8万元。
舒某提供的辩词是:
1、他发现汽车有问题之后去找了桂某,而对方不承认自己卖的是事故车,他这才无奈去了第三方检测机构。
2、桂某在卖车之前没有提前告知汽车存在的问题,导致他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精品车,这期间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双方提供的辩词,法官认为为桂某以不知情为由售卖事故车属于欺诈消费,同意了舒某提出的“退一赔三”要求。只不过因为苏某半年之后才发现汽车有问题,本来是应该获得14.4万元赔偿的,除去中间了折损费,只判处桂某赔偿了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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