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综合:被害人为租车公司,租车人租车后涉诈骗将车辆私自售卖。公安侦查后,按刑事案件进行,后又以公诉方式进行。目前该案法院已判决。
想问的,从立案侦查后,公检法从来就没有联系过被害人,只有在公安抓住犯罪嫌疑人通知了一下,后来经托朋友打听才知晓,此案已宣判。民事诉讼部分目前还未启动,被害人有些怀疑其中是不是其中有不可见光的事情,去法院去找,工作人员说这种事情没有必要告诉受害人,请问检察院、法院的这个做法是不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被害人如何处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诉讼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诉讼的案件手续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果被害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可以向法院以程序瑕疵为由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如果是单纯只是要求赔偿,可以另行独立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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