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能依概括条款推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新还旧”担保。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宝林集团同意,宝林集团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放弃权利,若借贷双方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如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
案件来源:(2013)民申字第331号。
九、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裁判要旨: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农行的融资垫款。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且新债中的款项均不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冲抵旧债,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均属于借新还旧的范畴。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2014)民提字第136号。
十、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裁判要旨: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诚奥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2014)民提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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