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正确利用失信黑名单?
笔者一贯的主张是,在将债务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之前,必须对债务人是否具备恶意失信做出甄别!
不管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我们必须要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犯错的主观做出识别。
有些错是故意的,是不可原谅的;有些错不是故意的,是可以原谅的。
就拿债务人负债来说,负债是每个人不情愿的,而还不起债更不是债务人主观意愿的。
没有哪个人愿意负债,也没有哪个人愿意被人追着屁股要债,更没有哪个债务人愿意被戴上“老赖”的帽子。
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负债不还,都是“老赖”,都是人品问题;对于绝大部分债务人来说,用自己和家人的名声换取金钱,是不屑一顾的。
所以,对债务人是否具有主观犯错要有所甄别,不能以“没还债”为结果导向,就判定债务人不讲诚信。
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主观犯错的意愿呢?
除了法院必要的调查,债务双方之间的沟通,以及法院的财产报告令,有必要对故意隐瞒财产做出更严厉的惩罚,对帮助隐瞒财产的,做出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处罚。
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让恶意逃废债的无处遁形,让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正是社会上存在极个别“老赖”,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让整个社会舆论,对债务人群体的指责毫无原则,让大家对债务人群体产生偏见,让法院的判决失去公信力。
债权人如何更好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于债权债务纠纷的,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有煽风点火的,当然更多的是个别群体从自己的利益处罚,建议起诉债务人的。
总之,对于债务人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来说,基本上难以得到公平的对待。造成结果便是。债务人降低甚至丧失了创造能力,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更要了解面临的现实。
是一荣俱荣,还是一损俱损?
最近几年,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别说负债累累且背负信用污点的债务人,就连正常人,面临的就业压力,创业压力,生活压力都无力承担;所以在处处限制,处处打击之中的债务人,只能是雪上加霜。
长此以往,债务纠纷只能越陷越深。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所以,有人呼吁对债务人解除失信黑名单的限制,我觉得这不失为一条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为确实存在一大部分债务人,并不是主观意义上的逃废债,而是真真实实的没有偿还能力。他们需要这样一次机会,来努力奋斗,摆脱债务危机。
当然,这个解除限制的前提必须是对债务人做出精准识别。让恶意逃废债的人接受更加严厉的惩罚,给诚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生的机会!
最后,希望所有债务人朋友早日走出债务泥潭!
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