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955年推行的4等14级军衔制相比,新军衔制度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取消了行政级别,职务级别也进行了相应地调整。军官军衔划分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以及专业技术军官两类。
还有一个不同的地方是,在新军衔制中,按照军官的具体职务等级确定其编制军衔,而不是按照具体的军官职务确定。
新的军衔制也并非一成不变,经过六年的实践后,于1994年对其进行了适度修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取消一级上将军衔。1988年新军衔制施行以来,从未有军官获授一级上将。从当时的国情出发,我国设置太高的军衔等级也不合理,因此决定取消这一军衔。
第二,提高了师职以上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改一职三衔为一职两衔,取消原来最低一级军衔。
第三,取消各级军官的基准军衔,每一级职务设置两个军衔等级。
第四,提高了部分技术军官与职务等级对应的编制军衔。
后来,我军义务兵不分兵种统一调整为服2年兵役即可,士官数量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一改变,1999年,我军再次对军衔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士官一共有六级,并取消了上士、中士、下士军衔。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25号令,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它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弥补了公务员制度的空白。
《条例》共18章88条,系统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根据《条例》,国家公务员被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最高1级,最低15级。
行政级 | 职务 |
行政1级 | 国务院总理 |
行政2级——3级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
行政3级——4级 | 省、部级正职 |
行政4级——5级 | 省、部级副职 |
行政5级——7级 | 司级、厅级正职,巡视员 |
行政6级——8级 | 司级、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
行政7级——10级 |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
行政8级——11级 | 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
行政9级——12级 | 乡级、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
行政9级——13级 | 乡级、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
行政9级——14级 | 科员 |
行政10级——15级 | 办事员 |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大致框定了“高级干部”的范围;因此,通常我们所讲的“高级干部”指的就是行政级别或者职级在副省部级以上的干部,既包括现任干部,也包括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