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这么判了,这律师水平太低了吧!那是什么原因,让律师之前陈旧的观念呢?
其实,律师之所以认为郭女士的办法不可行,是被历史沿袭和现实的亲身经历所打击导致的。
1991年建设部和司法部联合发通知,要求继承房产过户,必须得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行,直到2014年,最高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案例,对强制继承权公证的联合通知与上位法相抵触为由,不予适用。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住建部才宣布废止《联合通知》,但现实中房屋管理部门遇到继承过户的,还是参照执行。
到此,该理解律师为什么会有如此陈旧观念了吧。
那郭女士这个案子,法院又是依据什么判的呢?
说简单也非常简单,就是对“或者”一词的理解,导致出现对郭女士有利的判决。
法院认为,“或者”一词表示选择关系,而非要求同时具备。
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郭女士以公证遗嘱要求继承过户的,属于遗嘱继承,只要提供了遗嘱就可以。如果是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才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因此,郭女士系依据遗嘱继承涉案房产,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供包括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声明等材料,实属模糊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并且,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认可公证遗嘱所公证的事实。现本案也未有其他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遗嘱。
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述明,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通过这篇优秀案例,重要提示:
一是遗嘱订立,条件允许还是立公证遗嘱,花费几百块、效力超高,特殊情况下,比如住院行动不便的,公证处可以上门,收费也公道;
二是办理继承房产过户,可以尝试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虽也要打官司,但诉讼费用低,还不用假装告自己的亲人了。
王律师说继承,普法遗产继承最新、最有用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