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经全面修改后的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资料图片)
1985年:“一五”普法启动
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全民普法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和影响深远的法治启蒙运动,是一场先进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运动。
图为1986年6月,福建省龙岩市文化馆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新华社发
1989年:行政诉讼法通过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建立“民告官”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有利于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图为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草案。(资料图片)
2002年:“依法执政”提出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执政”概念。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加强依法执政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并就依法执政的内涵作出科学规定。这表明我们党开启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有机结合的治国理政新境界。
2004年:“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提出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2007年:物权法通过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权利“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起基础作用。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2012年:“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013年:党内法规制定规划发布
201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编制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随后,中共中央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2014年: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提出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全会还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图为2020年12月3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与学生一起迎接我国第七个国家宪法日的到来。吉喆 摄
2015年:司改路线图出炉
201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6年:首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
2016年12月,首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会议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推动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
2017年: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新任务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过去5年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进行了深入总结,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基本任务、实践路径。
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次修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首次修宪,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