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即:
①、2020年8月20日成立的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主张利息时,可按照15年的民间借贷规定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往后的利息按照不超过年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
②、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不管约定利率是多少,都只能按照不超过年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
所以,是挺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