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与非罪的裁判规则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活中大家经常会戏言 “家里有矿”,但你家的“矿”合法吗?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规定的可是很严,没有许可证不可以,擅自采国家的矿不可以,采保护性矿更是不可以;其次,你以为的“矿”,只有“煤老板”手中的煤?中石油、中石化的油?那你还是格局小了,我国地大物博,矿产资源很是丰富多样,煤、天然气、花岗岩、铝矿、粘土、地下水、砂石都是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矿产资源分为四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
下次再说“我家有矿”可要谨慎呢,毕竟矿不是每个人都能采。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开产矿产主要包括:
一、能源矿产
(一)煤
李源非法采矿案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内0627刑初348号]
2021年5月11日、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源雇佣郭某驾驶其单位装载机,两次进入汇能煤化工园区集中连片治理项目中属于内蒙古振东化工有限公司治理的三号采区(属于国家规划矿区)开采原煤,共非法采煤151.07吨。经内蒙古圣圆能源集团春华利恒煤质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煤质检验鉴定,该煤炭的高位发热量为6169卡/千克,低位发热量为4804卡/千克。经伊金霍洛旗价格服务中心认定,非法开采的原煤价格为人民币483元/吨。综上,被告人李源非法开采原煤价值共计人民币72966.8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源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金属矿产
(一)铅锌多金属矿
陈运祥、陈国权等非法采矿案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18刑终100号]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寨岗镇坪头岭采矿权包括一工区、二工区、三工区3个开采区域。被告人陈运祥是一工区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罗丽彪是一工区的采矿工程师。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运祥安排被告人罗丽彪设计方案,陈国权按照方案安排工人将一工区的排水窿扩大再贯穿到采矿权证外的“凹仔窿”(又称“广西窿”)、“九号窿”、“四号窿”。被告人陈运祥将“九号窿”、“四号窿”承包给肖景凤、张祥洋(均另案处理)进行开采,并从中收取30%的利润。“广西窿”由被告人陈国权安排工人进行开采。经估算,各采空区的矿石量总计37149.74吨。经价格认定,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坪头岭1号工区证外开采铅锌多金属矿(原矿石)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价格为897.75元/吨。经鉴定,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坪头岭1号工区证外开采铅锌多金属矿石量为37149.74吨,非法开采铅锌多金属矿的价值总价为人民币33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