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当事人王某生驾驶的晋JEPXX5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48线(三大线)198KM 500M处(柳林县留誉圪垛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当事人史某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当事人史某五头部受伤,发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史某五以为在乡村道路上,心存侥幸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发生事故时,头部撞击在地面上,导致头部受伤。
吕梁交警温馨提示:佩戴头盔是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安全保护的重要一环,是发生事故时骑乘人生命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是不可忽视的安全保障条件,安全出行,从“头”开始。
来源:山西吕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