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回顾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电子税务局可以办理相关事项么?如何办理?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相关事项,以分支机构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01 分支机构成立
分支机构成立,税务登记时登记好总机构信息后,需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注意】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需选择“否”,备案有效期止选择当年年底。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则需按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模块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进入模块后,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分支机构报告信息和上下级机构报告信息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