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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9年,被告承包上海A厂区铝塑板吊顶工程,雇佣原告为其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进行结算确认原告劳务费为12,5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拖欠未予支付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2,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逾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损失,以12,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法理分析: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尚某原告劳务费12,500元。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