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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的讲究(提名是不是正式的)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2-11-06 06:21:52作者:YD166手机阅读>>

提名的讲究,提名是不是正式的(1)

一、序言 为什么要先产生候选人再正式选举而不是直接进入没有候选人的海选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呢?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的种类

三、不同产生方式的优缺点

四、对产生方式中可能存在疑问的探讨

五、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六、有待延伸思考的其它问题

正文:

一、序言

业主大会组改建在业主大会事务中是最重要的重大事项,因为它专门针对的是业委会的人选问题,人是业主大会运作好坏以及优良程度的决定性因素。

在业主大会的组改建中,最最关键、最最难的又是业委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问题。产生方式决定着候选人的人选,产生方式决定着选出来的业委会成员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全体业主的民意。同时,产生方式也决定业主大会的成败,因为不符合民意的候选人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时就可能得不到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通过,就可能导致业主大会会议的失败。谈到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有的人可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先产生候选人再才正式选举,而不是直接进入没有候选人的海选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呢?

因为业委会委员的选举是要有过半业主同意才能通过的法律要求的,海选以为对象太多会把表决票分散,很难达到过半同意的票数要求,可能需要召开几次业主大会才能最终选齐约定的委员人数,比较分时费力。当然不是不可以直接进入海选,其实这种直接进行海选的方式就是下述的第3种产生方式“工作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方式。

一般选举业委会委员的做法是先产生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再通过等额选举(也可以M选N(M稍大于N)差额选举)方法选举出业委会委员,因为等额选举时表决票不会分散,业主大会表决时容易达到过半业主同意一次就可以选齐业委会委员人数。

下面,本作者以上海为例,探讨一下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以及产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的种类

第1种产生方式为:工作组(按照相关规定,由业主代表及相关方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组改建专门工作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这种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的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召开业主座谈会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几场座谈会,通知哪些业主参会,哪些业主在同一场座谈会,一般由工作组根据当时最有利于达成能够真实、全面而又有序地听取业主意见的目的来决定。另一种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的方式是书名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以书面或直接口头反应对候选人的建议或意见。这种方式有别于以下第2种、第3种推荐表形式产生方式,不是只反映被推荐业主名字,而是同时也反映被推荐人的表现及其推荐的理由。

第2种产生方式为:工作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产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3种产生方式为:工作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综合评定,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此第2种或第3种产生方式,由业主填写推荐表推荐产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是一种根据简单民意产生候选人的方式,也就是只根据人头权(业主的表决权力包括人头权和面积权,业主大会表决必须同时达到过二分之一或过三分之二的人头权和面积权双同意,即必须完全民意通过。上海市相关规定,业主的人头权以产证为准,一本产证算一人)来推荐产生候选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被推荐人得票(人头权数)的多少次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因为,如果不按得票多少次序确定候选人的话,业主们会提出,既然按照业主填写的推荐表推荐产生,票数的多少就反映了业主的民意,为什么不按照业主的民意确定候选人呢?

第4种产生方式为:工作组召开业主代表(或召集人)座谈会听取业主代表(或召集人)意见,产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5种产生方式为:将上述四种产生方式的两种或多种经不同方式组合和融合产生出的各种复合方式。

三、不同产生方式的优缺点

第1种产生方式,直接听取业主意见产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方式,可以比较深入的听取业主意见。不仅可以听,还可以问再听,即可以比较深入的听。即可以听到业主推荐的人选,还可以听到被推荐人的表现及其推举的理由,用以判断被荐人是否符合业委会委员的优选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优选条件是“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但这种产生方式又有不足之处,就是这样细致听到直接反映意见的业主不可能特别多,听取的意见的业主整体代表性即整体民意性不是很强。

第2中产生方式,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产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这种推荐方式具有一定程度广泛的代表性和民意性。但只是了解了被推荐人姓名信息,未了解到具体的候选人表现信息而无法判断符合业委会委员优选条件的程度,即了解的深入度不够。

第3中产生方式,向业主发放推荐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种产生方式,因为给每个业主都发放了推荐表,所以其代表性和广泛性都很好,整体民意性没有问题,但对被推荐人了解的程度还是不够,而且,要给每一个业主都送达推荐票,加上回收、开票、统计等,工作量特别大。

第4中产生方式,召开业主代表(或召集人)座谈会听取业主代表(或召集人)意见,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种方式,由于业主代表(或召集人)一般数量不太多,基本都可以广泛地听取他们每个人的意见,也可以深入交流仔细了解。又由于这些业主代表(或召集人)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平时也比较多地与业主打交道,对业主了解比较深入,所以由业主代表(或召集人)直接反映的候选人情况应该比较广泛、比较全面。但是,业主代表(或召集人)毕竟不是广大的业主,在业主意见的直接性、真实性等方面同其它几种业主可以直接反映意见的产生方式相比较还是有差距的。另外,有些小区的业主代表(或召集人)产生并不是按照严格的选举程序由业主小组的全部业主过半同意产生的,其代表性及代表的实时性也不一定很强,因此,此种情况下,由业主代表(或召集人)反映的意见的业主整体代表性及真实性就可能会存在有一定的偏差。

第5中产生方式,将上述四种产生方式的两种或多种经不同方式组合和融合产生出的各种复合方式。这类产生方式可以把上述前4种产生方式的不同的优势结合起来,特别是在一些业主群体结构或业主物权结构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发挥比较突出的作用,后边将会逐步谈到。

四、对产生方式中可能存在疑问的探讨

1、 业委会成员产生是应该以部分业主代表性优先还是以整体业主代表性优先?

业委会委员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所以有的小区约定了一定的区域分布或业态分布。那么,区域分布或业态分布后的区域性候选人是应该由该区域或该业态的部分业主推荐产生呢?还是应该由全小区的全体业主推荐产生呢?本作者认为,既然是推荐整个小区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重点要考虑候选人的整体业主代表性,即推荐出来的候选人重视整个小区公的一面应该要多于区域性私的一面。要达到这个目的,候选人应该由整个小区的业主推荐产生。如果由区域性的部分业主推荐产生,推荐出来的候选人就可能会在利益上各自为阵而不利于协商,甚至会出现不按照规矩做事、违法做事(例如,出现换届不交公章及该盖不盖等现象),在今后的业委会运作上也可能会互相不配合,互相拆台,就很难达到整个业委会团结共进的良好运作状态,因为这些候选人如果不各自为阵分别代表各分区业主的利益的话,下次他所代表的区域性业主就可能不会再继续推荐他。另外,由区域性的部分业主推荐产生出来的候选人不一定合符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整体意愿,有可能在业主大会表决选举时,因得不到全体业主过半的同意而导致选举失败。所以,本作者认为业委会成员应该以整体业主代表性优先。

除了区域性代表性,其它代表性,如持不同意见的业主群体(即业主间分派性)代表性方面,本作者认为各派别业主间应该尽量相互协商、相互妥协,最后在在候选人结构或人选上要达成一致后,再送交业主大会表决最好。

既然分区性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应过于偏重各区域性小区部分业主利益,那么,区域性部分业主的权益如何能够得以保障呢?本作者认为,具有共有关系的小区部分业主的业主小组的权益应该由该业主小组的业主独立决定。不具有共有关系的小区部分业主的的业主小组的权益,可以通过分区委托自治的方法来实现,具体参见文章《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分区自治的探析》。

2、 到底应不应该设置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

本作者认为,不应该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有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中设置了资格条件,导致部分小区因无法产生出合符资格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这些小区有的几十年都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维权相当困难。小区业主物权都是私权,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物权应该为大,不应该通过法规设置业委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具体见文章《设置业委会委员资格涉嫌侵犯业主被选举权》、《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带来的困扰》。业主的违法现象,应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其它正当途径加以解决,不应该以限制业主被选举权资格来侵害业主的物权权益。

3、 候选人通过竞选方式产生到底好不好?

竞选方式不是一种独立的候选人产生方式,只要在上述第2种或第3种产生方式中加入了一些候选人为争取当选而进行的拉票活动,就变成了竞选方式。鼓励公开拉票到底好不好?本作者认为主要应该考虑有意做候选人的业主的拉票条件问题及是否公平问题。首先,业主的经济条件和空余时间条件不尽相同,有的钱多有条件打广告甚至请专职人员上门拉票,但不是每位业主都有如此经济条件,有的空余时间较多,有时间有精力去开展活动拉票,但也不是每位业主都有如此空余时间。其次,关于公平问题,除了上述条件问题导致的拉票的业主间的不公平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本身也应该要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不同的代表性业主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该照顾到委员人数在不同派别间的平衡,但拉票往往会导致不平衡,导致偏向于拉票的一方。另外,业委会委员之间也应该讲究不同性格特点人的配合,不愿意高调宣传自我的人不一定没有公心,不一定没有奉献精神,不一定没有组织能力,业委会照样需要有这种不同性格的人。遇见这种情况,本作者主张可以分为两步来推荐产生候选人。第一步为初选,通过第2种或第3种产生方式以推荐票推荐方式产生出多于正式候选人数量的初步候选人,让有能力的、大家信任的、愿意为大家做事的业主都能够进入初步候选人。第二步为精选,把初步候选人交给业主比较,从中精选出正式候选人。本作者主张在精选时,可以由工作组或组织方统一将初步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施政主张通过张贴的方式向大家展示,供大家方便比较和选择。其实,大家应该放心!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业主间不可能没有任何了解,只要初步候选人人数设置多一点,是不会漏掉好的候选人的。

4、 首次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否对已送达未反馈的业主的意见采用默示自认规则认定其投票意见?

本作者认为将已送达但未反馈的业主意见视为“同意”或“反对”或“同意已表决多数人意见”的默示自认规则是个漏洞规则,因为未反馈的业主明明没有“同意”或“反对”或“同意已表决多数人意见”,为什么要被视为“同意”或“反对”或“同意已表决多数人意见”呢?即使,通过业主大会多数同意的表决通过了这种已送达未反馈意见被视为“同意”或“反对”或“同意已表决多数人意见”,这个漏洞规则也是侵害业主的基本表决权利的,因为这个漏洞规则犯了以结果反过来又当原因的循环推论的伪论证错误。具体见文章《用“直代同投直优先表决法”堵住业主大会会议漏洞》。

遇到这种业主实际投票率很低,很难达到实际过半同意影响业主大会组建或运作之时,本作者建议可以先划分业主大会业主小组,各业主小组以实际过半同意选举出来各自的业主代表,以业主代表意见来代表其所代表的业主小组中已送达而未反馈的业主意见。因为业主小组范围不大,努努力找到业主小组的业主,并实际过半同意选出业主代表并不困难。因为业主代表是业主小组业主真实选举出来的,所以业主代表确实对其做代表业主小组的业主意见具有一定代表性。这种以业主代表意见来代表其所代表的业主小组中已送达而未反馈的业主意见堵住了业主表决的漏洞,也有效地解决了在业主实际投票率较低的情况下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很难得到过半业主同意通过的困难。

五、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1、 业主中出现两派或多派业主意见对立情形时,最好采用什么样的产生方式呢?

出现此种情形时,业主群体间协商、妥协,达成共识是关键。但完全采用第1种直接听取业主意见产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方式,虽然此种产生方式有空间协商,但由于范围大、人数多,不太方便协商。本作者建议可以分两步来推荐候选人。第一步,先通过第2种或第3种产生方式以推荐票推荐方式产生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如正式候选人人数的2倍)的初步候选人,以缩小人数范围。第2步,再通过第1种直接听取业主意见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方式,在初步候选人中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的正式候选人。如果协商困难,互相相持不下,就由工作组成员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并依据业主意见通过表决确定最终的正式候选人。

此种情况下,如果采取第2种或第3种以推荐票推荐方式只是一步直接产生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可能会出现得票最多的前几名完全被最多业主数的一派的业主所占据而其它派别业主一个都进不去的情形发生,矛盾对抗就会更加激烈,候选人的产生工作将会更加被动。

2、 当个别业主的物权面积特别巨大时,最好采用什么样的产生方式呢?

采用第1种产生方式,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因为存在个别业主的物权面积特别巨大,在业主大会表决时基本具备了否决权,因此,除该大业主的候选人外,其它候选人人选必须经与该大业主协商同意才行,否则,业主大会通不过。同时,物权面积特别巨大的业主一般都会有违犯业委会委员的资格项,也必须经与其它业主的协商同意,大业主才能进入候选人名单。如果用采用第2种、第3种产生方式推荐票推荐方式产生候选人,协商的空间较小,不利于达成候选人一致意见。按照物权面积的比例,特大业主是应该进入业主委员会的。

此种情况下,特大业主与其他业主间的协商、妥协,达成候选人共识是成功的关键。

3、 当个别业主拥有的产证数特别多时,最好采用什么样的产生方式呢?

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业主的人头权数是以产证数为准的,一本产证算一人。

采用第1种产生方式,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此种情况与上述第2个问题情形相似,因为存在个别业主的人头权数特别巨大,在业主大会表决时基本具备了否决权,必须经特大业主与其它业主的协商双方同意,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其他业主既不干涉特大业主进入候选人,特大业主也不干涉其他业主选谁进入候选人。

也可以采用两步走产生业委会候选人,先采用第2种或第3种产生方式通过推荐票推荐的方式产生出不少于2倍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初步候选人,让特大业主及其他业主中意的候选人都能够基本进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然后采用第1种产生方式,直接听取业主意见产生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方式,在初步候选人中通过特大业主与其他业主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正式候选人。

此种情况下,特大业主与其他业主间的协商、妥协,达成候选人共识是成功的关键。

六、有待延伸思考的其它问题

1、 是否可以先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主任,然后由主任提名其他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 是否以以物权面积为简单民意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如果可以,哪种情况下比较适合采用?

3、 是否可以将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以完全自愿报名的形式产生?再差额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果全部候选人未得到过半或部分候选人未得到过半业主同意通过,再以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做为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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