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老年群体的骗局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分子将魔爪伸向了老年人群体,凭借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各式各样的骗领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案件时有发生,骗走了老年人攒了一辈子的辛苦钱。今天,我们以案释法,带领大家了解、防范养老诈骗的骗局,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案情回顾
2011年9月,被告人郝某伙同王某在巴彦县兴隆镇谎称郝某在哈尔滨市社保局上班,编造只要交足够数额的钱就能够为非哈尔滨市城镇户口办理哈尔滨市工厂职工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工资的虚假事实,为使被害人相信,二被告人于2012年6月购买了指纹录入机给被害人录入指纹;2012年12月底为被害人发放了假退休证并办理了银行卡;在2013年初,二被告人还陆续用诈骗的钱款给被害人办理的银行卡内打入数额不等的所谓“退休工资”,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郝某、王某相继骗取巴彦县兴隆镇居民李某、侯某等5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66,700元。王某将诈骗的赃款汇给郝某,郝某用部分赃款给部分被害人的银行卡汇款开所谓“退休工资”共计人民币658,663元。
2015年10月期间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郝某自己采取上述手段,相继骗取被害人范某、尚某等3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51,957元。郝某用部分赃款给部分被害人的银行卡汇款开“退休工资”,以及案发后郝某给部分被害人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291,280.74元。综上,被告人郝某实施诈骗犯罪84起,共计诈骗人民币3,468,713.26元;被告人王某实施诈骗犯罪50起,共计诈骗人民币2,108,037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其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郝某、王某退赔诈骗犯罪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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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官提醒
夕阳无限好,晚霞别样红,社会各界都要共同努力提高老年防骗“免疫力” ,用心守护爸妈的“钱袋子”。老年人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防范意识,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勿轻信推销,遇到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及时向家人或者有关部门求助,同时记得保存转账记录、收据、对方身份信息等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