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安置补偿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财产性质不好判断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对解释(一)第25条全面,系统的理解和领会。
(1)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税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也是男方出面出资经营。有的家庭男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去办公司,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离婚时男方经营公司所赚的钱与女方无关,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也是不公平的。
(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每年都有分红,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根据解释(一)第 25 条的规定,*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综上,笔者认为,用婚前的个人存款,在婚后购置的物品,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如购置的房屋,汽车等有形的财产;在婚后对其所购物品从事了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物品一半用婚前个人存款,一半用婚后的共同存款的,应先进行析产后再进行分割。
【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