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汤某系X大学音乐学院音乐专业(师范)2009 级本科学生,在上学期间存在旷课行为。在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中有《军训和军事理论Ⅰ》科目考试不合格。大一下学期,原告只参加了《大学语文》、《乐理与视唱练耳B》等少数科目的考试,且只有《大学语文》考试合格。后虽对部分科目进行了补考,但仍有数门课程考试不合格。2010年8月30日,汤某班主任张某老师打电话告诉汤某父亲,称汤某长期旷课,近10门课程未参加考试,可能会受到严厉惩处。随后,汤某及其父母多次找到学校相关部门认识错误,争取从轻处理。2010年9月28日,X大学作出《关于给予汤某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前未告知汤某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经校长会议研究),内容为:“音乐学院(师范)2009级本科学生汤某(学号XXXX),该生长期无故旷课已超过60学时,且目前不合格科目达10门。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决定对汤某同学作退学处理。”2010年12月10日,X大学将该决定送达汤某,在决定送达时未告知原告汤某享有书面申诉的权利。汤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X大学作出的(2010)97号《关于给予汤某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关于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学校有权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并可依职权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法律赋予了学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权力,但学校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定。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当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且在送达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诉的权利。
本案中,X大学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前,没有告知汤某进行陈述和申辩,未充分听取汤某的意见,违反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在对汤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没有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也未告知原告汤某享有书面申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故X大学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高等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属于学校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应当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否则应当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