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湘东区某用人单位2015年4月派遣张某到佛山市任销售经理,2017年8月张某擅自离职。2017年12月,用人单位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现单位对该裁决书不服,可否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用人单位可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萍乡市湘东区某用人单位对于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或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用人单位最终选择哪个法院诉讼其具有自主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