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男,是某专修学校的老师,同时担任某一个班级的班主任。班里有一个女生小杨,跟刘老师私交不错,两个人私下以兄妹相称。
有一天放学,两个人一起外出吃饭、逛街,返回来的时候有点晚,学生宿舍已经锁门了,刘老师就提出说:你可以来我的宿舍,教师宿舍还是进得去的。
当晚,两个人就在刘老师的宿舍里面发生了关系。
过去我们国家的性同意年龄是十四岁,就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即便她同意,依然是强奸罪,还要从重论处。但是如果满十四周岁,又同意发生关系,过去就不算是犯罪。
但是去年生三月一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一条罪,这条罪简单来说就是,第一与一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生发生了关系,并且这个女生同意;第二,与她发生关系的这个成年男性,在身份上是有巨大的优势的,比如说他是孩子的养父、继父、班主任、体操教练、妇科医生等等。
就是说这些成年男性基于自己的这个身份,对那个不到十六周岁的女生,负有看管、监护的义务,他应该照顾这个孩子,但是他利用身份的巨大的优势接近这个孩子,取得她的信任,把她骗到被窝里。从去年的三月一号开始,这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了。
这个罪起刑是两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十年。
有了这条罪之后呢,对年轻女生的保护力度又大大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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