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郭某和江某是某中心的同班同学,某日,二人因学习中的小事在宿舍中产生口角,后经同学劝架,两人方停止争吵。然而在下午放学回宿舍之后,郭某和江某又发生了摩擦,二人在宿舍楼道内开始扭打起来,后江某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后江某的家人将郭某和该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江某受伤的损失。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和江某都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附有责任,二人在扭打期间,并无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制止,故该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决学校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郭某和江某在学校内发生争执,后二人在扭打过程中江某受伤,故郭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对江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但江某和郭某互相扭打,故江某也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二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工作人员在二人扭打过程中并未及时制止,故学校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学校中,和同学发生口角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若发现口头的争吵升级为肢体打闹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就应当及时制止,否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