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向出借人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那么这种做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江南区法院用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
案情
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是好友,2016年11月11日,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雷某借款5万元。2017年3月12日,由于无法偿还借款,王某将利息6000元并入借款本金,向雷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56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半年,从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还款期限以后,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雷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56000元借款,并从2017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为此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依约返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可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王某前期借款利息(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3月12日)6000元已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核算后认定借款本金应为54000元。
据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对原告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利息,亦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将前期利息并入借款本金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出借人以此诉请偿还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借款本金,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编辑:黄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