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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30101k和法学0301的区别(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什么意思)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3-05-02 23:32:13作者:YD166手机阅读>>

法硕招生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的从创设法硕一开始就存在,有的是在法硕教育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

对于这些问题,特别是对于非法本法硕在初试中考法学专业知识的问题,法学界、法硕教指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都曾给予过相当多的关注,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和具体改进措施。

从文献上看,1999年8月在法硕教指委秘书处的一次有关法硕入学考试的专题工作会议上,主流观点就明确表示:法硕的入学考试,本应考核考生的基本素质、职业能力和潜质。

但因种种原因,这个目标没能实现,以致现行的考试,存在着鼓励考生死记硬背,难以考察考生是否具备法硕培养潜质等诸多问题。这次会议就是要明确,把考核学生的素质、能力和潜质作为法硕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的目标,侧重应用性和实务性考试,以能力和素质考核为主,特别是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等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考察学生思维的全面性和立体性。

在2001年教指委秘书处组织完成的一项关于法硕发展的综合性研究生报告中(《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报告——建构统一的中国法律教育模式》),上述观点得到了重申和强调。

可见,法硕教育的主办者,对于法硕考试制度设计,对于非法本法硕应考什么的问题,一直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和判断,不仅承认现有考试制度存在缺陷,而且表示应当努力改进和完善。

2004年12月在海口召开的中国法学教育第四次年会,2005年4月北大法学院在深圳召开的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笔者分别做了“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存在三大问题”的主题发言,提出借鉴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经验,以综合素质测试,取代法硕入学考试科目中的法学科目;设计科学合理的复试标准和复试程序;招生政策上统一考生的学历资格等意见(2005年7月《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会讯》第2期)。

在后来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个政策分析”一文中,笔者再次提出改革考试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法硕、录取和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应当做出调整和改进,建议以“综合素质测试”或“社会综合知识”,取代目前的法律专业课考试。鉴于我国法学院教师熟悉传统的笔试命题的原则、方法和技术,对综合素质、能力方面测试的考试技术比较生疏,因此要发挥教指委的作用,就考试科目设计问题专门立项并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研究。基本思路是:借鉴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经验,考察MBA最新的考试改革模式及公务员考试经验(《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2006年,方流芳撰述“法律硕士(JM)入学考试评析和改革思路”一文,对法硕联考科目包含刑法、民法、宪法、法理、法制史的做法提出尖锐批评,指斥这种“考人所欲学而未学之学问”的考试方式,“造成了寻租机会”,“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

他的改革方案是:

(1)法硕入学考试范围不应涉及法律知识,而应测试学生理解和应用法律的潜力,检测的主要指标是语言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

(2)法硕入学考试的范围,不应给本科为某一专业的考生带来优势;

(3)考试改革既可借鉴国际成例,如LAST考试,也可参考我国的高考模式,因为我国的高考明显优于现行的法硕入学考试;

(4)在推出新的考试方式之前,可采取增加推免生人数、精简复试科目、调整复试内容等过渡措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辑)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如姜朋(现实与理想: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孙园植(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缘起,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李伟(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的剖析与完善,载《中国高教研究》2008年第2期)、刘勇(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制度的完善,载《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年第3期)等,对我国法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都做了各有侧重的剖析和评价,提出了大同小异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现行考试有问题,应根据生源特点改革考试内容;应分离考试和录用,采取申请入学制;可按考生专业背景,分专业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以分别对应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可借鉴日本处理同类问题的经验;统考英语可改为社会化;应增加复试权重;应扩大招生单位自主权等等。不论这些意见和建议合理性、可行性如何,这些分析和研究,可以说为丰富我们认识法硕考试制度的视野都提供了有益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高升早在2014年就提出的研究生考试科目调整方案(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的思考,载《中国高教研究》第6期)作者的论题,虽然并不直接针对法硕,而是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制度,但正因为它涉及法硕考试改革的上位概念,故应关注。

作者建议有三,其核心是:

(1)设置“基本能力综合”和“专业基础综合”;

(2)初试不再统考政治课,调整到复试中由各招生单位自主举行;

(3)外语改为社会化考试,不再实行全国统一划线。

这三条结论性意见,虽然并非独见,但方案的可行论证完整而充分,意见建议中肯而切中要害。调整方案既务实,又合理,显示了作者在考务管理实践经验方面的丰富积累和深入的洞察。遗憾的是,这些富有见地的认识,至今未能受到重视,实现政策性转化。

同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戴一飞对法硕考试改革所做的系列研究,也值得关注。最近十年来,该作者公开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硕考试问题的研究成果。计有“法律硕士联考论述题的局限性及其改造”(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增刊)、“法律硕士联考二十年:制度回顾与政策反思”(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与我国法律硕士联考之比较研究”(载《测量与评价》2015年第6期)、“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的预测效度分析”(载《中国考试》2018年第3期)。作者的研究具有规范、细致、系统、实证的特点,可称得上是当下对法硕考试问题最有研究的专家。

法学030101k和法学0301的区别,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什么意思(5)

作者主要的研究结论是:应采取分类考试和分类命题之法,以能力倾向测试和成就测试分别处理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的考试问题,以应法硕培养的二元模式。

不过作者稍后的研究,对于法硕联考的改革意见略显犹豫甚至退缩。作者认为近年来关于法硕联考的改革方案,既缺乏法硕设置当初的开创性环境,又未能证明现行法硕联考“完全失效”,若要代之以能力倾向测试,则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改革方案的有效性。

作者在此提出的意见值得重视。因为研究生招录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牵涉面大,利益关联相当复杂,改革现有的联考模式,自然应有审慎的态度。但是改革法硕联考制度,尤其是制度设计中的某些不合理环节,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实际上,前文已经说过,非法本法硕入学考试考法学专业知识不合理的问题,早就是人所共识。但为什么多年来一直未能加以改变呢?这里面固然有,诚如方流芳指出的利益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但同样重要的另一个因素是,我们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方案。改革开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如何将一种合理的理念、方案和共识变为现实,往往充满着不确定性,有时一夜之间即可实现,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两段制”考试模式;有时又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法硕考试改革方案就是如此。

法硕考试科目,最初是按照法学与非法学专业背景分别来设计的。这一点表明当初决策者对于考生本科专业背景差异的实际,多少是有所考虑的。比如,对于报考非法本法硕的民法和刑法专业课的考试要求,都限定在“总论”部分,不像现在扩展到总论和分论的全部,也不用像法学本科背景考生需要考宪法和中国法制史,而是考大学语文和法学基础理论。但是尽管如此,终究从一开始就形成基于两类考生的不同的考试科目设计。这使得法硕研究生的入学选拔标准如何设定,从根子上就面临着复杂难解的逻辑矛盾。加之后来又没有及时完善和调整改进,以致于这些问题一直延续到今天。在这个过程中,专业课考试科目的数量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压缩,但对非法学本科背景考生的法学专业测试要求一直未曾改变。

之所以说“复杂难解的逻辑矛盾”,其根子在于本科后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矛盾。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制度设计,本是仿照欧陆大学制度建立起来的。学习法学的起点是高中毕业。但1990年代中期创设的法律硕士,是以大学本科为起点,是一种本科后进行的初次法律专业教育。也就是说,学习法学的起点不是在大学,而是提高到了本科之后。这样就与法学本科教育制度构成了一种复杂关系。这个问题不独中国然,日本、韩国也同样面临。而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概念的突然出现,使得这一图景更加复杂。

法律硕士教育毕竟由法学界组织实施,从招生命题、复试录取、教学指导、学位论文等各个环节,概由法学专业教师承担。法学教师擅长法学专业,但并不擅长综合素质测试的一套知识和技术。这是多年来虽然认识到问题存在,但却未能轻易改动的根本原因。

教育部对包括法硕在内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招生命题,在每年发布的招生管理文件中都有专门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其中对于专业课部分的命题,原则上要求“重视基础知识和能力素质考核,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重点考查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招生单位自主确定是否制定公布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近年来,还特别强调“要积极创新考试评价方法,遵循高层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运用先进的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加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

主管部门提出的这些命题原则和要求,应当说无可挑剔。只是,这些原则和要求,针对的是学术学位专业的自命题工作,或者说,它只适合于本科和研究生之间有一定对应连接关系的专业。如果说它对法本法硕的考试还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话,那么对于非法本法硕的考试,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指委提不出符合本专业学位实际的考试方案,或者说虽然教指委提出来了,但考试主管部门不接受、不采纳、不认可、不推动,也都将无补于事。

四、改革意见的制度化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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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介绍一下近年来法硕教指委在扎实推动法硕考试改革方面的一些情况。

法硕教指委是2015年7月正式启动法硕考试问题研究工作的。为总结法律硕士教育20年发展成就和总结经验,当时教指委决定编写“法律硕士教育发展报告”,由教指委委员分专题撰写。

武汉大学周叶中委员承担了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报告》。这个报告全面梳理和总结了法硕入学考试制度的发展脉络,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法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方案。

紧接着,同年11月法硕教指委在国务院学位办“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项目中专门设立了“健全完善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制度”的子课题,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担研究任务,并在教指委会年度第二次工作会议上讨论和通过该课题研究方案。

2016年1月,第九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暨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周年会议在京召开。

这次会议专门设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改革”分论坛,来自全国各法硕培养单位的会议代表围绕这一议题进行专题研讨。

同年6月,教指委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了课题组提出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建议稿)》。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丁相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袁刚教授分别就《改革方案(建议稿)》做了介绍。教育部考试管理中心姚刚、戴一飞也参加了这次会议。

10月,第四届教指委第一次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改革方案(修改稿)》。11月又召开法律硕士招生考试改革研讨会,邀请院校专家、实务部门领导、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再次研讨。2017年12月与教育部相关部门再次研讨,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改革方案》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试方式与科目、实施步骤四部分构成。具体提出了服务培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兼顾不同类型、实现科学合理、确保安全有效五项基本原则。

在考试方式与科目这个核心问题上,提出拟由“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替代现行的两门法学专业课,“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主要包括公民常识、逻辑推理和写作三部分内容,对各部分的内容和分值都分别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此外还提出了复试模式、相关要求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教指委在组织研发《改革方案》的同时,还注意结合实际进行实测,安排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开展试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推免”工作中,即采用综合素质测试的办法进行选拔。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在招生复试阶段的笔试部分,也采用了客观题与文书写作题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两校的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实际上,《改革方案》吸收了多年来关于法硕考试改革研究的主要成果,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在人才选拔环节的特定要求,充分考虑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显得保守,例如关于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方式的改革问题。那么这个方案能否得到实施,还有待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最终抉择。

**指出,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

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2015年《求是》)我们期待,抓住贯彻落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新要求和新一轮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契机,推进法硕考试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应该不再成为一个久议不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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