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公务员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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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职级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二、领导职务划分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共10个层次
三、职级序列划分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四、职级对应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五、领导职务对应的职级
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六、职级的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
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
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
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