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体育仲裁机构以“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为特征,为当事人提供了“准司法”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愿,并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了体育组织的自治权限,从而保障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虽然仲裁有许多优点,但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体育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它不享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其裁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得到司法强制执行力。
其次,体育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仲裁员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最后,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效率问题上,仲裁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6.构建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人们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多样化。随着体育的发展,体育纠纷的类型也越来越多,纠纷处理机制的多元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除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仲裁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外,近年来又出现了很多新型纠纷解决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仲裁也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中国有近百家互联网仲裁机构受理了数千起网络仲裁案件。
这说明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型纠纷解决方式也逐渐呈现出其特有的优势。
结语在体育领域中,虽然有体育仲裁、体育诉讼等解决机制,但这些机制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之间应如何相互配合和协调;行政机关在处理体育纠纷时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当纠纷超出体育主管机关管辖范围时,司法机关则显得束手无策;当纠纷涉及到多个体育组织时,各组织之间不能进行有效协调;各组织内部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等。因此,在未来的《体育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各种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