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到达目的地之后,尽量先大概了解一下当地风俗禁忌,千万不要因为这些跟当地人起冲突了,毕竟每个地方的生活习惯都不一样。
7、住宿的地方尽量靠近公安局,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好处哦。——千万一定要住正规的酒店、民宿,不要贪便宜,毕竟有性命之忧,选择口碑好的。
8、如果不是旺季,尽量不要提前预定酒店、民宿,因为你在网络上了解的旅游攻略,总会和实际情况有所出入。玩累了,在附近找个旅馆住下岂不是美滋滋。
9、旅行中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该自己掏的钱一定要自己掏,不是自己的东西一定不要拿,就算在外行也要光明磊落,坦坦荡荡。
10、有人说:“旅行就是看不同的风景,认识不同的人”,但是对待陌生人,还是要提高警惕。虽然好心人很多,现在网上报道新闻,骗财骗色的还少吗?
11、出发前,收拾行李,不要把能用的不能用的,一窝蜂往行李箱塞,尽量轻装上阵。防狼喷雾一定要带。
12、备好一些零钱硬币、然后看看支付宝和微信里边有没有当地的电子交通卡,做公交车刷一下就行的那种。
13、手机一键报警,这是重中之重!因手机型号不同,具体怎么设置请自行网上搜索教程。
14、你醒醒吧!出远门就不要臭美耍帅了,把你那花里胡哨的衣服鞋扔家里,穿上运动服、运动鞋、冲锋衣吧!!!!要爬山的话请穿登山鞋。
15、提前看好目的地的天气,做好相应准备!
16、记下当地报警电话,出国游的,请提前存好大使馆电话!
17、少发点朋友圈吧,无非引来嫉妒之心,可能还会打扰到你的旅行心境。
18、出发前,自行网上充分了解当地情况,包括哪个区域治安不好、当地人惯用什么骗术等 。
19、避免夜晚独自搭乘摩的和出租车去偏僻地方,如果你必须出行,可让酒店的人帮你叫车。看网上说把车牌号记下来发给家人就没事啦,瞎说!如果司机胆敢犯罪,你能保证车牌是真的吗??如果实在避免不了,教你一招,当着司机的面,和司机合影,不要害羞,然后把车牌号一起发给家人朋友。
20、当被问及独自一个人旅行吗,回答:“不是”。当被人问住哪个酒店,不要给他透漏,随便给他指一个就行。
21、出门在外不要喝酒喝的烂醉,微醺就好~
22、对带有*扰意味的搭讪装聋作哑,无视就行,无需担心会显得“不礼貌”,对盛情赞美保持清醒。
23、出门带水杯!!!或者行李箱多备几瓶矿泉水,杜绝花里胡哨的饮料,原因是:多喝水对身体好,我妈妈给我说的。
以上建议男生女生皆宜。
一个人的旅途中,有太多不确定的事,这个世界并不是对每一个人都十分美好。
四、《旅游法》并非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
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因此,第一,旅游经营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曲解《旅游法》的这一规定,以《旅游法》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为借口,为招徕游客,而随意宣传所谓“无购物、无自费、无小费”的“三无团”或纯玩团,并以此为由拒绝旅游者正当的购物和自费项目要求。
第二,在出境游组团活动中,组团社不能以《旅游法》禁止购物为借口,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安排旅游者提出的购物要求和自费项目。因为到境外旅游时,旅游者通常人生地不熟,多数人还与当地人语言不通,无法直接沟通。如果组团社没有预先安排,地接社根据旅游合同和行程安排,就很难在正常的旅游活动中安排这些购物或自费项目,其结果是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2. 不是《旅游法》导致旅游团费上涨
《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价格比以前普遍上调,这正是《旅游法》立法过程中所预期的禁止零负团费经营后所产生的积极后果。也就是说,《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团费在一定幅度上普遍上调,这这并非是《旅游法》颁布实施导致了旅游团费上涨,这是《旅游法》颁布和实施,倒逼旅行社使旅游价格回归正常,使原来的潜在价格浮上水面,逼迫旅游企业明码标价,“黑箱”操作变成了明示的阳光价格。
3. 不是只要旅游者同意就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增加自费项目
《旅游法》的各项制度性规定是一个整体,在第35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就是说,即使旅游者同意或主动要求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旅行社也不得以此为由而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自费项目,也不能从双方同意安排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当然,即使旅游者同意或要求的购物和自费项目,到哪里购物、次数多少等,应由旅游者自己选择。如果请导游带领,最好是把游客领到正规商店去购物,到合格的供应商那里安排自费项目。并且,不能带领游客到我国法律禁止的红灯区、色情场所、赌博场所等区域参加自费项目。否则,根据《旅游法》第33、34条等相关规定,也要受到责任追究。
4. 旅游合同中可以写明任何购物安排和自费项目
这是对《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过于严格的解释或误解。如果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购物和自费项目就可以写在合同里,或者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做的益处有:一是和《旅游法》的立法本意并无冲突,二是可以保证旅游者要求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尤其是到国外旅游时,提前安排好购物时间和自费项目,对旅游者更为有利。否则,就会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5. 旅游者不是只有在旅游活动中“把事闹大”才能解决问题
这是某些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的旅游者的误解。近年来,在旅游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个怪现象:有些旅游者认为,在旅游行程中出现了纠纷,只有把事情闹大,闹出大动静来,才能引起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才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否则,纠纷没人管。这是对《旅游法》相关规定的极大误读,也是法治观念不强的明显表现。通常所谓“过度维权”行为就是由此而生的。
严格地说,所谓“过度维权”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合法的权益应当以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而以超越法律规定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已经根本不再是过度维权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了。譬如,因为航班延误而跑到飞机跑道上拦截飞机,因为酒店设置不完备或有瑕疵而故意破坏酒店设施,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本不是维权过度的问题了。尽管这些闹事者出此下策事出有因,也不能改变其涉嫌违法的事实行为。
这里特别提醒,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只想享受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旅游者作为一个社会活动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注意文明旅游。旅游者不能因为到了陌生环境中,无人认识自己,就任意放纵自己的行为。
五、没有什么特别的体验。
我经常出行都是一个人去玩,大多时候我是不喜欢一个人的,可是大多时候都只有我一个人。第一次出去去的云南西双版纳,也开始意识到自己是不太喜欢跟人相处的那类人,一个人很自在,很舒服,虽然是女生,但运气特别好的我,在独自旅行这件事上,这么多年,并未遇见太多惊心动魄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