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思思 通讯员 刘颖卓
“马上就能出去玩儿了……”说起即将开启的云南之旅,宁波的李阿姨言语间满是期待,这是一场阔别两年“补”来的旅行。
2020年11月,李阿姨一行6人向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张家界双飞5日游”。但出发前3天,李阿姨听闻张家界有疫情,要求退团,遭旅行社拒绝。双方因退款问题僵持不下,找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调解员陈杰调解。
李阿姨认为,她们取消行程是因为疫情,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应全额退还团费。
旅行社则认为,当时未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取消行程的通知,况且为了这次出行,已经预定机票、酒店等,团费无法退还。
陈杰经多方查证得知,当时张家界所在的湖南省境内各旅游景点均正常开放,故李阿姨一行因为疫情取消行程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阿姨一行可以退团,但需要承担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陈杰“搬”出法律,向双方释法明理。
通过“背对背”调解,陈杰也了解到,李阿姨一行对此次旅行期待已久,而旅行社有意打响自己的招牌,便提出以旅行代补赔偿金额的方案,建议旅行社再次安排行程,李阿姨一行适当再承担一点费用。
该方案被双方认可,李阿姨一行最终敲定今年4月前往云南旅行。
来源: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