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早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进行同居的,如果在同居期间或同居分手之后,取得相关的形式的财产,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和分割呢?
裁判要点:
1、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即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双方财产混同,无法确认各自出资比例的,则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均等分割。
3、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是共有财产的一方,应当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这些财产或者是收入是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7334号:本案中,804号房屋系石某、刘某同居期间购买,双方虽对首付款及贷款出资来源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考虑到上述还款及支付首付款行为发生在同居期间,将款项视为双方共同对房屋的出资并无明显不当。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石某有权依据其出资情况取得房屋的相应增值补偿。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2249号:本案中,涉案车辆系高某与孙某同居期间购买,由孙某出资,并登记在高某名下。考虑到购车时双方正处于同居期间,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对于车辆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由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审法院判决该车辆归登记的所有权人高某所有,并由高某向孙某支付折价款,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4152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杨某与尚某存在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双方之间已形成同居关系,且双方存在部分财产混同的情形,包括存款、房产等相关财产,现杨某仅以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基于双方部分款项的转支情况,要求单独确认尚某返还相应款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小兵友情提示:未婚同居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双方之间财产性收支往来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咱不算计别人,也要防着被别人算计,合法维权不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