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石材矿山露天开采工程设计规范二
7、废石场
7.1选址
7.1.1废石场应在矿山开采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于范围广、高差大的矿山,可分设多个废石场。废石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7.1.2废石场场址的选择应与矿山设计同步进行,具备内部排弃条件时宜优先选择内部废石场。
7.1.3选择外部废石场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良田、耕地和经济山林,应避免动迁村庄;
2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等作为废石场;
3废石场不得设在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若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废石场场址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釆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信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
5废石场场址不得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及生活水源的上游。废石中的污染物堆放、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6应避免废石场成为矿山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危险源。
7.2设计
7.2.1废石场的设计应符合矿山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做到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布置合理。
7.2.2废石场场址初选后,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应确定排弃参数。
7.2.3废石场最终坡底线与矿体开采境界线及坡底线外其他构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无法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7.2.4废石场的排弃工艺、排弃顺序、废石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工作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参数,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7.2.5废石场工作平台最小宽度应根据剥离物的物理力学性质、上一台阶的高度、大块石滚动距离、运排设备的工作宽度、平台上最外运输线至眉线间的安全距离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上下两相邻台阶互不影响的要求。
7.2.6汽车运输、装载机排弃丁艺的运输平台宽度(图7.2.6)可按下式计算:
图7.2.6运输平台宽带示意图
H——上下两平台之间的高差
A=1.5 2(R L) C (7.2.6)
式中:A——运输工作平台宽度(m);
R——汽车转弯半径(m);
L——汽车长度(m);
C——超前堆置宽度(m)。
7.2.7废石场工作平台宽度可按表7.2.7确定,多台阶废石场,各台阶的最终平台宽度不应小于5m。
表7.2.7工作平台宽度(m)
7.2.8废石场需要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V0K(7.2.8)
式中:V——有效容量(m,);
V0——剥离岩土的实方量(m³);
K——剥离岩土经下沉后的松散系数。
7. 2.9在坡度大于1:5的山坡上设置废石场时,应将场内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全部清除,并应将地基削成阶梯状。
7.2. 10山坡废石场周围,应修筑截洪沟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截洪沟应沿废石场山坡一侧边界外5m〜10m处设置。废石场内的地表水,应有组织地排至场外。当废石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渣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废石场底层应排砌大块岩石。
7. 2.11废石场地表水的排放不应对下游饮用水源、农田水利和其他工程设施造成危害。
7.2.12废石场最终境界坡脚线20m以内的排砌体应采用大块岩石排砌。
7.2.13对剥离过程产生的腐殖表土、风化物应单独设计场地、集中堆放。
7.3排弃工艺
7.3.1排弃丁艺应根据岩土排弃种类、排弃量确定,宜采用汽车运输、装载机、推土机排弃工艺。
7.3.2废石场平台应平整,排渣工作线应整体均衡推进。
7.3.3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渣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7.4关闭与复垦
7.4.1废石场运行期间,应根据复垦规划,分期、分区实施复垦。
7.4.2废石场关闭时,矿山企业应整理废石场资料、编制废石场关闭报告。
7.4.2废石场关闭后应进行安全处理与复垦。
8、矿山防洪与排水
8.1一般规定
8.1. 1防洪与排水设计,应综合矿区、周边地区的降水量大小、涌水量、汇水面积、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拓运输方案、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
8.1.2防洪与排水设计,应以防为主、防排结合。
8.2地面防水
7. 2.1当采矿场或地面设施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截水沟等设施。
7. 2.2防洪堤顶标高应高于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以上。防洪截水沟应设置在防洪部位靠山坡一侧,防洪截水沟与防洪部位边界距离不宜小于5m,防洪截水沟的截面尺寸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条件确定。
8.2.3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等确定,大型矿山防洪设计服务年限应按50年设计,中、小型矿山防洪设计服务年限应按20年设计。
8.2.4防洪堤的安全高度不应小于1.0mo
8.2.5排水沟的安全深度,应根据设计水深确定,且不应小于0.3mo
8.3采矿场排水
8.2.1山坡露天矿山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
8.3.2当有分段截流条件时,宜采用分段截流排水方式。
8.3.3凹陷露天矿釆矿场底部集中排水可采用半固定式泵站或移动式泵站。
8.3.4场区内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并宜采用明沟排水方式。明沟宜采用矩形截面,截面排水面积应根据当地暴雨强度和汇水面积确定。排水沟沟底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4m,排水沟起点最小深度不应小于0.3m,沟底纵坡宜为5%〜2%,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
8.3.5露天采矿场底部应设置不小于0.5%的散水坡。
8.3.6场地雨水应就近排入场地周围的自然水系或低洼沟谷地段。
8.3.7采矿场设计排水量应包括降雨径流量和地下水涌入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雨径流量应按正常降雨径流量和暴雨降雨径流量采用径流系数法计算确定;各类岩土的径流系数应以实测值为准,当缺乏实测值时可按表8.3.7选取;
表8.3.7各类岩土径流系数表
序号 | 岩土类别 | 径流系数 |
1 | 黏土 | 0.7 |
2 | 粉土、粉质黏土、腐殖土 | 0.5〜6 |
3 | 黄土、大孔性黄土 | 0.5〜0.6 |
4 | 粉砂 | 0.2〜0.5 |
5 | 细砂、中砂 | 0〜0.4 |
6 | 粗砂、砾石 | 0〜0.2 |
7 | 砂岩、泥岩、石灰岩、大理岩 | 0.6~0.7 |
注:1正常降雨量,应为10年或以上的多年雨季月平均降雨量。
2采矿场的径流量,应采用长历时暴雨量。
3截水沟(或排水沟)径流量,应采用短历时暴雨量。
4当废石场堆弃物以土为主时,径流系数为Q.2〜O.4。
5当废石场堆弃物以岩石为主时,径流系数为0〜0.2。
2地下水涌入量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计算确定。
8. 3.8采矿场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允许采矿场最低工作平台作为临时储水空间,淹没时间不应超过5d;
2设计排水能力应按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分别计算;
3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应按正常时排水能力和暴雨时排水能力分别选择并组合成排水工作泵站,泵站应设置备用排水设备和备用电源;
2)排水泵宜选用污水潜水泵;
3)排水泵正常工作时间应按每天不超过20h计算。
8.3.9排水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路不应少于2条;
2正常排水管路的管径应按经济流速确定;暴雨排水管的管径应按流速不大于5.0m/s确定。
8.3.10排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的有关规定。
9、矿山总图及辅助设施
9.1一般规定
9.1.1矿山总图布置应遵循生产流程简单、运行安全可靠、建设周期短、投资省、效益好的原则。
9.1.2矿山总图布置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条件、与厂区的关系及周围乡镇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布置方案,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9.1.3距石材加工厂较近的矿山,矿山工业场地、采矿场的总图布置宜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统一规划,并应充分利用厂区的辅助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
9.1.4矿山总图布置应满足矿山生产系统的要求,布置紧凑合理、道路连接平顺、生产流程简洁流畅。对于改建、扩建的矿山总图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并应减少施工对矿山生产的影响。
9.1.5矿山总图设计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及初期少征地的原则,并根据矿山总体规划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分期建设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对远期工程的布置、预征地和经济效益应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9.1.6矿山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采矿场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的地带。如设在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内时,应避开主要爆破方向,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9.2矿山工业场地
9.2.1矿山工业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址选择应有利于生产和管理,宜采用集中布置为主的方式;
对于矿山范围广、高差大或采用联合运输方式的矿山,可采用分散布置的方式,但应避免各项设施的重复建设;
2场址选择宜利用荒山地、山坡地;
3场址应选择在土石方工程量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同时应结合地形布置建(构)筑物,山坡地带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4厂址应靠近主采矿区,并应与矿山生产系统和矿山外部道路连接便捷、顺畅。对于分期设计的矿山工业场地,可预留发展空间,规划时应注意近期与远期设施布置的合理衔接和相互兼顾。
9.2.2矿山工业场地内设置的建(构)筑物应满足矿山实际生产需要,并应按照功能合理设置分区。
9.2.3矿山工业场地内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2.4矿山工业场地的生活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宜首先考虑利用场地周围地区的服务设施。食堂、锅炉房、浴室、医务室等设施应集中布置在职工便于使用之处。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9.2.5严寒及寒冷地区,矿山的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应有采暖与防冻措施。
9.2.6矿山机修、电修及汽修应满足矿山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维修设施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宜设置零配件的加工制作;
2矿山大型设备宜就地修理;
3采用汽车运输的矿山应设汽车保养间;
4矿山机修、电修以小修及日常维护保养为宜,矿山汽修宜按一级保养设计;
5矿山机修、电修、汽修宜合并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9.2.7汽车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9.2.8洗车台宜在露天布置,并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排水系统连通。
9.2.9矿山工业场地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设计标高应结合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泄、工程地质及土石方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场地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洪水位0.5m以上;
2场地出入口道路标高宜高于场外道路路面标高,并应连接平顺;反之,应设置挡水坝阻挡场外来水;
3竖向布置应根据场地内地形地质复杂程度及工艺流程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
4竖向布置时,台阶坡顶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按建筑物基础大小及埋深与地基条件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m;台阶坡脚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地面排水、地下管线通道、施匸设备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等要求,且不应小于2m;
5竖向设计宜采用设计标高表示法和坡向表示法;竖向布置图中应标明所有场地特征点、变坡点的设计标高、排水方向;
6场区内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并宜采用明沟排水方式;明沟宜采用矩形截面,截面排水面积应根据当地暴雨强度公式和汇水面积确定;排水沟沟底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4m,排水沟起点最小深度不应小于0.3m,沟底纵坡宜为0.5%〜2%,最小纵坡应不小于0.3%;露天场地应设置不小于0.5%的散水坡;场地雨水应就近排入场地周围的自然水系或低洼沟谷地段,但不应对其他工程设施和农田水利造成危害;
7当工业场地靠近山坡且有可能被山洪冲刷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截水沟等设施。防洪堤坝标高应高于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以上。防洪截水沟应设置在工业场地靠山坡一侧,防洪截水沟与坡顶距离不宜小于5m,防洪截水沟的截面尺寸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条件确定。
9.2.10矿山工业场地内的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EJ22的有关规定;场内道路的设置及道路宽度应满足生产运输车辆、消防车辆和行人通行条件的要求.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通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9.2.11矿山工业场地内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全场贯通无障碍。断头路在道路尽头处应设置回车场地。
9.2.12矿山工业场地应进行绿化设计且场地周围宜设有围墙。
9.3矿山荒料堆场布置
9.3.1矿山荒料堆场大小应根据矿山规模、荒料临时堆存量、周转时间以及荒料品种等因素综合确定。
9.3.2矿山荒料堆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场应靠近矿山,并应利用荒地、沟谷等地,少占用耕地;
2堆场应避免受到山洪、泥石流、塌陷、山体滑坡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3堆场应具有与矿山运输道路、对外交通线路衔接的良好条件;
4堆场应建在地形平坦的位置。
9.3.3矿山荒料堆场的设备选择应根据年吊装量、荒料规格、堆放形式、周围动力供应条件等确定,宜选择移动式吊装设备。
9.3.4矿山荒料堆场可根据需要设置整形设备与分区。
9.4油库
9.4.1矿山油库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库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油库应选择在丁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均较好的地段;
3油库可设置在矿山工业场地范围内,也可设置在矿山工业场地外运输道路一侧。工业场地范围内的油库应设置在边缘的安全地段,并应在油库周围设置围墙。库区内应设回车道路。
9.4.2油库与周围的建(构)筑物距离、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9.4.3油库储油量应按供应情况、交通条件和实际消耗量确定,宜按1个月需要量计算。
9.4.4润滑油、保养及其他生产用油、小储量燃油,宜采用桶装储存。库内应设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总储油量小于1m³的油库可与汽车库、汽修间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4.5超过1m³的燃油宜采用罐装储存入库,10m³及以上的燃油宜采用埋地储罐。
9.5火工材料库区
9.5.1矿山火工材料库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山火工材料库区应远离村庄、工矿企业、公路、铁路、高压线等设施,与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库区应设置在矿山爆破警戒线以外;
2矿山火工材料库区宜设置在偏僻的山谷地带,并应利用山丘作为屏障;
3矿山火工材料库区应设置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影响的方向。
9.5.2矿山火工材料库宜设计为地面火工材料库。
9.5.3矿山火工材料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9.6管线综合布置
9.6.1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地形,与矿山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布置统一进行;
2应避免受到山洪、泥石流、开采陷落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3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4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
9.6.2地下管线埋置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9.6.3管道内介质性质相同且无相互影响的管线在走向相同时应共架、共沟布置。
9.6.4管线综合布置顺序以及各管线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未完待续
根据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