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杨璐 通讯员 张吉强
张某持有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农村闲散土地承包合同》,要求他人排除妨碍可以吗?法官表示,不可以。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就裁决了这样一起排除妨碍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份,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农村闲散土地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村集体所有的某地块发包给张某,承包期限为三年,张某也依约交纳了承包金。
但张某后来才发现,该地块现仍由田某实际使用,田某在涉案地块种植有树木、放置有杂物。
张某持承包合同多次找田某协商,要求田某清除树木、平整土地,返还涉案地块。田某答复称,其长期使用涉案地块,在涉案地块种植有树木、放置有杂物等,村委会回收闲散地也没有向其下通知,也没有招标、公告,不同意返还。张某无奈,持承包合同将田某诉至商河法院,请求田某排除妨害、返还土地。
经法庭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形,两种承包方式均可以创设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进行登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其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农村闲散土地承包合同书》系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涉案土地并未经依法登记,张某并未因该承包合同享有涉案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仍为村委会。村委会应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发包给张某,现张某仅基于承包合同请求排除妨害,缺少权利基础,张某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张某可基于上述承包合同向其村委会主张合法权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后来,张某不服法院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经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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