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肖翔与某社区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承租其一处15平方米店铺,使用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年租金为36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2021年7月12日,景科与肖翔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将肖翔承租的上述店铺转让给景科使用,并保证景科同等享有肖翔在原有房租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景科需向肖翔支付转让费10800元和剩余房租费用13700元。
2021年7月12日,景科向肖翔转账支付了24500元。
2021年7月19日,景科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时,被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该店铺不能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且该中心工作人员已多次向被告告知过。
景科受让店铺的目的就是开一家小餐饮店,开餐饮店必须要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现在店铺租过来了,餐饮经营许可证却办不下来,那餐饮店就开不成,租店铺岂不是白费了,那可是两万多块钱租来的店铺啊。
景科找肖翔交涉,要求退还店铺,返还所支付费用。肖翔以自己不知该店铺不能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自己已经按约定将店铺交付给景科、自己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不予返还景科所支付费用。
景科索要返还费用不成,一纸诉状将肖翔高山法院,要求判决肖翔返还自己所支付的24500元费用。
景科和肖翔的转让协议有效么?该店铺不能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肖翔应该承担责任么?景科自己有没有过错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决的。
法院认为,原告景科和被告肖翔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肖翔知晓景科受让店铺的目的是经营餐饮店,且在签订转让协议之前,肖翔也告知景科可以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涉案店铺因不符合有关单位审批条件无法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在原告反馈问题时,仍表示能够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景科在未调查核实该店铺能否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径直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肖翔向景科返还房屋租赁费13700元的一半,即6850元;转让费10800元,按照扣除所含水电费800元后的一半,即5000元,肖翔向景科予以返还。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对于隐瞒实情,并随意承诺而签订合同,需要对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支付费用之前,也要调查清楚,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能完全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