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伊始,娼妓作为旧社会的现象之一成了人民解放、清除社会旧疾的内容,也是各大城市的重要任务,经过艰巨而细致的工作,到1964年中国政府曾庄严向世界宣布中国已基本消灭娼妓。但改革开放后,娼妓制度随着自由商品经济的发展沉渣泛起,80年代死灰复燃,对此1979 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从刑法上对此有了一定的规制,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发布比较全面的对此类及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制。
但关于嫖娼的直接处罚规定,应是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开始“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直到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的行政处罚沿袭至今。
再结合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四、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从此后直到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2019年12月28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废止了收容教育制度,这么长一段时间,嫖娼一直是双轨制的处罚,即有行政拘留,又有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
可以说fengfeng应该庆幸,现在的命运可比那时候好多了。
参考文献:
1、性交易行政处理法律问题探析,辜星,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现阶段我国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对策分析,梁灿,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娼妓治理研究,杨秀兰,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论文
4、论卖淫嫖娼的认定,王锴,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1月第1期
5、后收容教育时代的卖淫嫖娼社会治理,刘昊,政法学刊2020年6月第3期
6、再议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梁桂英,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年 1 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