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法律依据: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编号为(GB / T 50353-2005)第3章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有如下条文: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