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活用品类
逝者生前使用过的痰盂、梳子、篦子、牙膏、牙刷、耳挖、不求人,以及牙签、棉签等,应当及时处理。
逝者使用过的毛巾、脸盆、脚盆,应当及时处理。
经常使用碗、筷子、调羹、盘子、碟子等,应当及时处理。经常使用的茶杯茶具、水杯等,应当及时处理。
与逝者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用品,一般不做保留。
(5)饰品饰物类
除金银首饰、珠玉玉石之外的饰物,如扇、坠、香囊、流苏、把玩物件等,应当及时处理。
木质、绒质等的随身装饰物件,应当及时处理。

(6)随身物品类
逝者生前经常使用的手包、腰包、肩包、挎包等,应当及时处理。贵重值钱的包包,可以保留待用。
逝者生前经常使用的钱包、卡包、皮夹子等,应当及时处理。

2、与逝者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器具等,可以保留待用
(1)逝者卧床之前,与逝者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器具、用品用具等等,可以保留。
就是说,卧床之前,生活能够自理,人还处于正常生活状态,这个时候是没有与死相关的禁忌和忌讳的。
(2)逝者卧床之后,生活不能自理,与逝者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器具、用品用具等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保留待用,或处理销毁。
逝者使用的床,购买价值较大的,可以保留待用;一般简易用床,不值钱的,可以直接处理。传统习俗有门板停尸,就是为了把床留下来。
已经使用过的购买价值较大的床垫,有污损的或者变形较大的,一般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床垫,应当及时处理。
(3)与逝者有关的厨房用具,凡不是逝者专用的,都可以保留待用。逝者专用的电饭锅、铁锅、砂锅、钵子、锅铲子、勺子、舀子等,也可以根据情况保留待用。
总之一句话,家庭公用的东西,没有忌讳;逝者专用的东西,可以有忌讳,也可以不忌讳。

归结一下。家庭千差万别,人分三六九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家里有钱的,逝者住过的房子都可以不要;家里穷困的,逝者穿过的衣服都可以再穿。所以一言难尽,不能一概而论。
有人活得艰难,想活活不成;有人死得艰难,想死死不掉。人善待人,不需要有什么讲究;但人难为人,就有了禁忌和忌讳。有人不想麻烦子女,知趣的很,无病无灾,尽天年,到时候“嘎嘣”一下玩完了,家人没有禁忌和忌讳的感觉,一切都简单。有人讨债讨厌的很,久病不愈,卧床不起,糟践自己,为难子女。最后耗干自己的生命,也耗尽子女的感情。这个时候,活着的人自然就有许多禁忌和忌讳,与逝者相关的东西,保留也就失去了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