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五个方面: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国有经济参与关系、涉外经济管制关系以及市场监管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核心,因为市场机制的缺陷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无序变化和严重浪费,此时需要国家的超然引导。与此同时,在经济自由的同时,国家也需要进行全面干预和引导。
市场秩序规制关系是指在长期自由竞争中,市场主体之间必然会拉开差距,当部分主体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垄断限制竞争,自然也会催生出不正当竞争。这时市场机制被扭曲,无形职守失灵,需要国家干预。
国有经济参与关系是国家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运用财政力量、社工会投资并在分配的一系列活动。国有经济参与关系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
涉外经济管制关系包括第一,涉外经济管制法属于经济法特别法领域,它的共性是涉外因素;第二,将其列为经济法体系之一,是当前经济信息化和国家经济安全这一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最后一部分是市场监管关系,本部分属于宏观调控关系或微观市场秩序规制关系,但由于现实课题的挑战,将其纳入经济法体系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市场监管的内在系统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