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的诉讼中,财产保全越来越常见,法院对此的审查目前没有特别严格,要求往往是原告(保全申请一方)提供申请书、担保书即可。在这种状况下,不乏出现保全错误(没有必要保全的被保全了,保全的财产超出实际争议金额造成恶性财产无法流通)。对于保全错误,被告(被冻结财产、被申请保全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并且针对赔偿,会有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文,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以案释法,就此进行讲解。
一、基本案情:因保全导致房屋无法买卖过户(2022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2013年,被告缪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0万元,原告杨某、黄某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届期后,缪某未还款,某商业银行起诉,。
2020年,两原告正在向案外人毛某出售该房屋,想要将卖房款中的50万元归还某商业银行,并注销抵押权。
但是,两原告黄某、杨某正在买卖房屋,因为缪某的起诉并盛情财产保全,这套房屋被查封,无法买卖。
在财产保全中,缪某购买某保险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二、被告申请提供担保物,缪某仍坚持保全,官司败诉最终被判担责
房屋被查封后,两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被保全标的物——这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缪某仍坚持保全房产。
可惜的是,随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缪某的全部诉请,也就是缪某败诉了,败诉情况下房屋被解除保全,毛某仍然愿意向两原告购买这套房屋,双方按照约定过户,但是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过户,两原告依约向毛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就此40万元的违约金,两人将缪某告上法庭,要求缪某赔偿,并且某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审理结果,法院支持黄某、杨某的请求,判缪、某保险公司偿还40万元。
虽然被告缪某辩称:申请保全时不知晓两原告卖房之事,其申请保全没有过错,保险公司拒绝担责,但是法律仍有公正,对缪某这种损人不利已的行为予以严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造成财产的毁损、贬值等;间接损失,如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股权的利息损失等。
由于我国实践中强制要求提供保险公司担保,所以财产保全下不用担心对方出不起,可以由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责任承担,直接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回款。至于保险公司和申请人之间就赔偿产生的矛盾,就与被申请人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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