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里对法定继承中继承遗产的比例进行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平均分配。同时,对那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进行了保护。这两项规定能够促进我国社会形成赡养老人、保护弱小的良好社会风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里明确了他们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法律保护合法的权利行使。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是有偿的,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扶养人应优先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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