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彭知军
彭知军
前燃气从业者。
一、事故简介
2014年9月22日07时50分左右,抚顺市新抚区向某在家中使用电子点火炉时发生爆炸,向某被爆炸蹦出2米多远,摔倒在地,出现一过性昏迷。其母亲孙某受惊吓从床上摔倒在地,惊恐中大哭不止,神情恍惚;向某家中的厨房和阳台被完全损毁。
二、事故原因
事后查明爆炸的原因,是楼外主管道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从楼外下水道窜入向某家中,并聚集达到爆炸极限,向某点火做饭时发生燃气爆炸。
三、管道燃气公司的意见
向某多次找管道燃气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诉诸法律。
管道燃气公司提出意见:2014年9月21日晚抚顺市新抚区发生2.6级矿震,矿震导致燃气公司位于事发楼栋北约4米处一条庭院管道环形断裂,燃气顺着下水管道窜入向某家中,燃气聚集在向某密闭空间中,从而达到爆炸极限。该事件的发生纯属不可抗力引发的意外事件,依据法规规定,无过错既无责任,燃气公司在该事件中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院关于矿震的意见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向某在爆炸事故中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矿震(地震)的发生系客观事实,但管道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应向法院证明2.6级矿震的矿震等级确实能够引发管道断裂,且矿震的发生与管道断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管道燃气公司仅向法院提供其公司内部的“事故报告”说明矿震引发管道断裂,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对管道燃气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管道燃气公司赔付向某和孙某各项损失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