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律》中,有关于强迫结婚的先决条件,制定的非常清楚,比如“同姓成婚”,就属于是“违律成婚”。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此处的同姓,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两个姓张的人不能结婚,而是“同宗同姓”,即所属同一家族,姓氏也相同的两个人,不得结婚。
可见《唐律》对待同宗同姓成婚的惩罚尤为严重:
一是徒刑二年。
二是“缌麻以上”,则以“奸”论。
在此要科普一下“缌麻”的概念。
缌麻,为古代丧服名,而通常人们来判断亲属的远近关系,会以丧服的级别作为依据。
于此,共分为五个等级: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缌:sī)
斩衰为最重的丧服,父辈及以上家中长者去世后,由其子女,长子长孙穿斩衰,为其尽孝,所以斩衰所代表的,正是直系亲属,如儿子,孙子,女儿,孙女等。
再往下,以此类推,缌麻就属于家族中比较远的亲属了,但也算在“五服”以内。
不是有句老话嘛,叫“最亲不过五服”。
这也正是旧社会常说的“五服”理论,即,在长者葬礼上根据性别、长幼以及和逝者血缘关系远近,从而设计出来的五种丧服,统称“五服”,并以此作为判断亲属关系远近的主要依据。
“五服”关系示意图
有时候我们听到某个亲戚说,谁家的大儿子或者闺女——“没出五服”,那就代表着亲戚关系还算是“五服之内”,属于“宗族亲戚 ”,而非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表亲的堂兄的大侄女这种“出了五服”很远的亲戚。
(如上图中右上角的“堂曾祖姑”,已经“出五服”,而亲戚关系也是令人头大。。。)
所以上条《唐律》中“缌麻”的意思,大概就是说,同一宗族五服以内的同姓亲戚,如果成婚,则以“奸”论,相当于现在所说的“禁止近亲通婚”,凭此也体现出《唐律》的法律完备性。
缌麻以上,以奸论。
这就不仅仅是法律惩罚范畴的问题了,还关乎家族脸面,关乎名声,试想以古人重名节的思想,这种惩罚无异于毕生奇耻大辱。
所以如果家中长辈逼迫宗族里的同姓亲戚与子女成婚,一经发现,则会被论处“同姓成婚罪”。
但回到主婚者逼迫,子女可反抗的问题上来,若在逼婚过程中,子女凭此反抗,最后也未依照父母之命成婚,按照我上文援引的法律条文,则反抗有效,而被视为无罪。
「疏」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
若主婚者使用威逼等强制手段,迫使同姓亲属与子女成婚,则:
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
也就是说,以逼迫手段强制成婚的主婚者,事后官府得知此事,追究下来,查到主婚者是安排的“同宗同姓成婚”,则主婚者将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成婚的男女双方勿论。
当然,这种逼迫性成婚的前提条件,如同宗同姓成婚,相对来说还是属于少数,但我国古代不乏“同宗同姓成婚”的例子,可能事出有因,但一般而言,同宗同姓成婚,在唐朝仍是以罪论处。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可还有另一种与同宗同姓性质相同,却极为罕见的特殊情况,不予罪论。
这种罕见情况可总结为:
两个原本“同宗同姓”的人,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变成“同宗异姓”,而他们的后代对此毫不知情,于是后代两名子女成婚,即使这两人客观上“同宗同姓”,但也不会被判有罪。
比如男女双方的祖宗同属一个家族,姓氏也相同,这就是“同宗同姓”,按照唐律的严格规定,同宗同姓结婚肯定是要以“奸”论罪的。
但后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一家分成两家,并且分出去的一家把姓给改了,那就成了“同宗异姓”,而针对这种特例,即使两家后代中有子女成婚,但也不会以罪论处。
上面这一番话,可能比较刻板,那我就给大家举一个形象的例子:
打比方,长安城铁匠王大麻子的祖上,姓李,名李四。
追溯到几百年前,李四与李五,原本是同一个家族的兄弟,两人这就属于“同宗同姓”,按唐朝法理来说,他们的后代也属于同宗同姓,因此不可成婚。
但后来李四由于战乱等原因远走他乡,为避祸,李四改了姓氏,改叫“王四”,那王四跟李五,就从原本“同宗同姓”的兄弟,变成了“同宗异姓”。
等过了几代人,王四的子孙也逐渐沿用新姓,都姓“王”,就好比王大麻子,他祖宗是李四,可他祖宗后来改姓王了,所以本该起名李大麻子,结果成了王大麻子。
另由于已经过去好几代人,也没家谱传下来,慢慢的,王大麻子的祖宗“李四”,就被他们这些后人所淡忘,包括外人,也只知道长安城铁匠王大麻子的祖上,是叫王四,而不知道王四的另一个身份,叫李四。
可是到了唐朝这一代,作为王四后人的铁匠王大麻子,机缘巧合下,又回到了祖先的籍贯故土,娶了李五的曾曾曾孙女——李大花,之后王四带着老婆回到长安,安安稳稳的过日子。
那么王大麻子和李大花,理应是“同宗同姓不同祖”,但因为祖宗李四逃难,中间改姓王,所以作为后人的王大麻子与李大花结婚,就变成了“同宗异姓不同祖”。
即,二人同属一个大的宗族(李),但到了王大麻子这一辈,则不同姓(李-王),祖宗也不是同一个人(李四-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