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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香42集(菊香电视剧免费)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2-11-29 23:38:00作者:YD166手机阅读>>

何为校园暴力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校园暴力欺凌等现象时有发生,暴露出有些学生法治意识淡漠、学校安全防范措施薄弱等问题,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那什么是校园暴力?如何定义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对象相对固定,施暴人及受害人多为正处于受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

实施校园暴力的地点一般在校内或学校附近相对偏僻、人员流动性较弱的地方。

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一般表现为殴打、辱骂、恐吓、虐待等,施暴人主观上具有一定故意性,且该行为会对受害人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

校园暴力的行为认定

一般地说,暴力行为以人身、财产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它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

✎那是否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暴力行为?

答案是否定的。如未成年人在授课期间因嬉戏打闹而产生的肢体冲突并导致受伤,因上述行为不具有故意性,而不应当认定为暴力行为。再如,被害人在受暴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导致施暴人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应当认定为暴力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是暴力行为应当从行为实施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评定,不可一概而论。

✎哪些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校园暴力?

大多数校园暴力案件,从施暴人的主观目的及危害行为上来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夺罪等罪相类似。主观上或是为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或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是为贬损他人人格;或是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或是具有其他流氓动机等,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可以造成其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暴力行为。

因施暴者所实施的客观暴力行为一般情节都比较轻微,加之行为主体一般为处于受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因此一般不以犯罪论,但其行为具有一般违法性,公安机关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施暴者一般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违纪行为,即暴力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程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程度,系一般不良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学校可对违纪学生进行以下纪律处分: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出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 旷课、夜不归宿;

(二) 携带管制刀具;

(三)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违法行为,即施暴者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但还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性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可对施暴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种类一般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但因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未成年人,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因此,校园暴力中的施暴者所实施的行为虽具有一般违法性,但因行为实施主体多为是未成年人,无论从处罚力度上,还是处罚的实际执行,都会从一定程度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同时也会导致施暴者屡教不改,直至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即施暴者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夺罪等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指定辩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法定代理人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被1篇案例引用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5.附条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6.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7.犯罪记录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受害人如何维权

✎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学校老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处理相关施暴人员,防止遭受二次伤害,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充分准备。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校园暴力实际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会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对于遭受殴打、侮辱、恐吓、虐待等人身损害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向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2.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3.学校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施暴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在刑事诉讼过错中,有权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不可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2.被告人亲属可自愿代为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4.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5.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校园暴力如何预防

✎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做到有针对性的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及法制宣传活动。

✎及时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监护人、学校等应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矫治,避免未成年人越陷越深,直至触碰法律底线,甚至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

✎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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