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争论点在于:
“心神障碍”这样的减刑条文,究竟是良性条款,还是罪恶温床?
一道法律的条文,却是大众心里,怎么也迈不过去的一个坎。
再看。
早在开篇的韩国大学法学院课堂。
教授杨宗勋就讲述过这样一起案例。
金哲洙和情妇李英星相恋期间,曾拍摄一段性关系视频。
在李英星提出分手后,金哲洙用手机再次对着屏幕,录制了这段视频。
并发给李英老公,因此被起诉。
一审二审宣判金哲洙有罪。
但最高法院最终却以无罪结案。

为啥?
根据性暴力处罚法第14条第1项:
使用相机擅自拍摄他人身体,或散播该拍摄物的人,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的罚款。
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论点就在“身体”二字。
拍摄了身体才算有罪。
那拍摄裸露身体的手机,算不算“身体”呢?

就如最高法院的判决,传播手机视频的翻录,不算触犯该条法律。
这合理吗?
一个判决,可能在大众的心里,画出很多很多问号。
到底什么才是对的?
杨宗勋没有说。
通过案件,他要告诉学生的事——
与其努力理解,不如去质疑

因为质疑,法律才能逐渐完善。
比如我国备受争议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律法。
2020年12月26日,原《刑法》中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确认更改为: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是刑法中的“特殊免责人群”。
可以说,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一次相对进步。
也是法律在听从民众质疑声后的调整和完善。
但,为什么是相对?
举个例子。
2013年,重庆市10岁女孩李某抱走电梯里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从25楼扔下,致使婴儿重伤。
这个案子,哪怕放到现在。
李某仍然会因为未满12周岁不予刑事立案侦查。
所以,法律的道路永远没有尽头。
它永远在往前走。
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铺陈一条相对正确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