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部作品虽然都有着不错的口碑,但蓝弧文化在这两起侵权事件中,借助版权的混乱背刺合作方的做法,同样是十分清晰的。
而关于蓝弧文化的侵权案,还有另一个更广为人知,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的例子——蓝弧文化侵权“奥特曼”案。

上世纪70年代,圆谷公司因为出现严重的财政问题,因此将“奥特曼”的所有海外版权出售给了一位泰国导演辛波特。这次版权贩卖过程中签署的《1976年合同》,成为了此后许多“奥特曼”作品版权混乱的开端。根据这份合同,圆谷公司失去了“奥特曼”前九部作品相关的一切海外著作权——也就是说,后续的海外公司改编“奥特曼”,只要从辛波特手上购得版权,就能完全无视圆谷公司的意见。

千禧年后,圆谷公司发现《1976年合同》可能涉嫌伪造,由此开始就其进行维权诉讼。
2008年,圆谷在泰国本地胜诉,拿回了泰国本土的“奥特曼”版权,却在2010年于日本败诉。此时,辛波特手上的“奥特曼”海外著作权已经被转让给一家名为UM的日本公司。因此,2010年后UM公司授权的“奥特曼”作品,都可以被视作为“正版授权”作品。
而在国内,也有同样的事情发生。2013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

因为这一判例的存在,蓝弧文化于2016年从UM手上购得的“奥特曼”版权被认为是“合法”的。
因此,蓝弧文化制作的《铁甲飞龙之再见奥特曼》与《铁甲飞龙之奥特曼崛起》,便获得了“正版授权”,能够堂而皇之地被冠以“奥特曼”之名,然后在豆瓣上分别“斩获”2.6分和3.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