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配套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通知被害人一方的义务。在这些义务规定中,既有时间、内容、通知对象的要求,也有形式上的要求。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被害人一方的形式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被害人一方的形式要求有以下5种要求:
1、当面告知;
——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
2、电话告知;
——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3、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4、公告告知;
——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
5、无法告知。
——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对害人一方的告知形式要求,看起来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涉及到检察机关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害人一方进行保护的问题,也涉及到刑事案件中控辩平衡的问题,还涉及到被害人一方对检控方是否正确履行检控职责的监督。小细节反映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