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整个作案过程中,均被快递公司安装的监控设备拍到。并且在快递公司的派送员派送手机时,何某以包裹内并无手机为由,拒绝付款。
事后,何某将所订购手机以低于网上订购价出售给经营手机的曾某、伍某。被告人何某在收到变卖手机所得的现金或银行转款后,用于个人消费。
截至2015年9月26日,涉案金额为61584.00元。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何某潜逃。
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何某在无锡市地铁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何某身上搜出携带的赃款17500元和银色iPhone6型64G版(官网订购价为5288元)一部。本案另查明,快递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存在代收货款的协议。

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市检察院以何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系构成盗窃罪。市检察院以何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省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构成盗窃罪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法院认为,何某系构成职务侵占罪。

«——【·争议焦点·】——»
该案的横空出现,使得实务界争议很大,承办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以合同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何某羁押,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随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何某构成盗窃罪,而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人民法院均认为何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在与何某同类的案件中,“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购机合同,骗取苹果手机”,法院又以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判决,此案件对于司法人员的困扰可见一斑。
目前司法人员对该案的适用产生了很大分歧,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此案在刑法学界也同样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虽然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最终认为行为人何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且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关于本案中何某行为的定性仍然是各个学者间争论的主要问题。
周光权教授认为何某系构成盗窃罪,张兆松、邱敏焰等学者则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以下简要罗列各方观点:
主张行为人何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观点认为,行为人何某系假借他人的名义欺骗苹果公司,以非法占有苹果手机的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与苹果公司签订电子买卖合同。
并与苹果公司约定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将苹果手机非法占为已有,并谎称未收到手机拒绝付款,导致苹果公司财产损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