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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猫杀黄喉貂(金猫斗黄喉貂)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2-12-03 13:17:14作者:YD166手机阅读>>

“没有买卖,就没有*害”,这句话出自国际环保组织WILDAID(野生救援)通过中国明星拍摄的公益广告片中,是国际环保组织WILDAID(野生救援)提出并倡导的理念,旨在通过呼吁人们拒绝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从而保护那些因人类消费而濒危的野生动物。这句曾风靡一时的广告语随着岁月的变迁已逐渐被人们所遗忘,与其一同被遗忘的甚至包括我们的同理心、同情心以及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

2003年的非典事件或多或少都会在我们每一个亲历者的脑海中留下些许印记。其中,让我们感兴趣的问题之一就是SARS病毒的宿主到底是什么。终于,经过长时间不懈努力的钻研,这一研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2013年11月1日《科技日报》报道,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石正丽研究团队分离到一株与SARS病毒高度同源的SARS样冠状病毒(SARS-like CoV),进一步证实中华菊头蝠是SARS病毒的源头。经过仔细研究,发现中国北方的果子狸身上并未携带SARS的冠状病毒(SARS-CoV),只有广东地区,那年冬天的果子狸身上携带着这类病毒。这表明果子狸可能只是病毒的一个中间宿主,它可能是被中华菊头蝠感染,从后者身上得到了这种病毒。2014年2月,徐德忠等发表于《医学争鸣》上论文指出,中华菊头蝠为非典样病毒(SARS-like-CoV)而非非典病毒(SARS-CoV)的贮存宿主,即中华菊头蝠为SARS样冠状病毒(SARS-like-CoV)的贮存宿主。总之,寻找SARS病毒源头的工作还在继续。

2003年肆虐全球的非典事件已经过去了17年。17年其实并没有那么久远。我们怎能忘掉当时对待疾病的无助和恐慌;我们怎能忘掉那些替我们“负重前行”的医务工作者所作出的“牺牲”;我们怎能忘记类似“果子狸”、“蝙蝠”之类的野生动物不应该成为我们肆意“消费”的对象。可事实却是,我们貌似真的“忘记”了。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初发地华南海鲜市场,有一些摊位在非法销售大量野生动物,不仅名目种类繁多,并且提供现*现宰、速冻冰鲜、送货上门、代办长途托运等一系列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服务。随后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发现,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又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这一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对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主要探讨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条解释

该条款中涉及两个罪名,即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刑法条文中下列名词进行说明:

(1)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后附附件一: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

(2)收购、运输、出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第四、第五条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第三条:非法猎捕、*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附表见附件二)

第四条:非法猎捕、*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典型案例

(1)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川3429刑初7号】

被告人苏呷叶日在布拖县“博书库”的牧场放养的羊子经常被老鹰叨食,便产生捕*的念头。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苏呷叶日在“博书库”的地方用树枝、铁丝设置了捕猎套一个。数日后,被告人苏呷叶日在该地查看时发现自己设置的捕猎套捕获一只死去的老鹰,便将该老鹰带回家将内脏除去放在家中晾晒。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苏呷叶日妻子李子么收扎将该老鹰带到布拖县县城售卖时,被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苏呷叶日向布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金雕来源于隼形目鹰科雕属金雕。金雕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捌万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呷叶日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非法猎捕、*害濒危野生动物金雕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呷叶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

被告人苏呷叶日犯非法猎捕、*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渝0101刑初964号】

2017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漆世清在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三角坝新农贸市场其经营的门市内,收购了疑似红腹锦鸡、豹猫、果子狸、毛冠鹿等野生动物,共计77只。其中,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漆世清在前述门市内,以10元的价格收购了疑似红腹锦鸡1只。2019年3月,被告人漆世清于前述门市内分别以4元1斤、5元1张的价格收购了疑似豹猫3只、疑似豹猫皮14张。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果子狸、毛冠鹿、野猪、王锦蛇、尖吻蝮蛇、乌梢蛇、雉鸡、大沙锥、山斑鸠、红嘴蓝雀、岩松鼠、黄鼬、鼬獾、猪獾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豹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及国家“三有”保护名录。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漆世清被民警查获,并扣押了疑似红腹锦鸡等涉案野生动物,依法传唤漆世清至兴隆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漆世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告人漆世清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漆世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漆世清辩解其收购的不是豹猫及豹猫皮,是野猫及野猫皮的意见,经查,扣押在案的疑似豹猫及豹猫皮,经送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为豹猫,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为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漆世清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

一、被告人漆世清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

四、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仅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非法买(收购)卖(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食用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据此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根据此条规定,供自己食用而买卖野生动物属于这里的收购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当今社会上存在着一部分人,或误信野生动物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或为了显示身份与财富,或出于猎奇的心理,而想法设法地食用野生动物,这无疑加剧了对野生动物进行肆意猎捕、*害、运输、买卖这一罪恶产业链的快速发展。所以,若希望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能取得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斩断食用野生动物的供应链,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消费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违反者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加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键时刻做出上述决定,彰显了国家打击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犯罪的决心,将会产生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积极效果。

“没有买卖,就没有*害”,禁食野生动物,从你我做起。

附件一: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蜂猴、熊猴、台湾猴、豚尾猴、叶猴、金丝猴、长臂猿、马来熊、大熊猫、紫貂、貂熊、熊狸、云豹、豹、虎、雪豹、儒艮、白鱀豚、中华白海豚、亚洲象、蒙古野驴、西藏野驴、野马、野骆驼、鼷鹿、麝、黑麂、白唇鹿、坡鹿、梅花鹿、豚鹿、麋鹿、野牛、野牦牛、普氏原羚、藏羚、高鼻羚羊、扭角羚、赤斑羚、塔尔羊、北山羊、河狸、短尾信天翁、鹳形目、白鹳、黑鹳、朱鹮、中华秋沙鸭、金雕、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虎头海雕、拟兀鹫、胡兀鹫、细嘴松鸡、斑尾榛鸡、雉鹑、四川山鹧鸪、海南山鹧鸪、黑头角雉、红胸角雉、灰腹角雉、黄腹角雉、虹雉、虹雉、黑颈长尾雉、白颈长尾雉、黑长尾雉、白头鹤、黑颈鹤、丹顶鹤、白鹤、赤颈鹤、鸨、遗鸥、四爪陆龟、鼋、蜥鳄、蜥鳄、蟒、扬子鳄、新疆大头鱼、中华鲟、达氏鲟、白鲟、红珊瑚、库氏砗磲、鹦鹉螺、中华蛩蠊、金斑喙凤蝶、多鳃孔舌形虫、黄岛长吻虫。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短尾猴、猕猴、藏酋猴、豺、黑熊、小熊猫、石貂、黄喉貂水獭 、小爪水獭、斑林狸、大灵猫、小灵猫、草原斑猫、荒漠猫、丛林猫、猞猁、兔狲、金猫、渔猫、河麂、马鹿、水鹿、驼鹿、斑羚、藏原羚、鹅喉羚、鬣羚、黄羊、盘羊、岩羊、海南兔、雪兔、塔里木兔、巨松鼠、鳍足目、鲸目、狼、穿山甲、尖吻蝮、金环蛇、球蟒、平胸龟、三线闭壳龟、绿海龟、凹甲陆龟、云南闭壳龟、蠵龟、大壁虎、山瑞鳖、地龟、太平洋丽龟、玳瑁、棱皮龟、贵州疣螈、大凉疣螈、细痣疣螈、镇海疣螈、细瘰疣螈、虎纹蛙、大鲵、黄唇鱼、松江鲈鱼、克氏海马鱼、胭脂鱼、唐鱼、金线鲃、大理裂腹鱼、花鳗鲡、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文昌鱼、多鳞白甲鱼、角䴙䴘、赤颈䴙䴘、鹈鹕、鲣鸟、海鸬鹚、岩鹭、海南虎斑鳽、小苇鳽、彩鹳、白鹮、白琵鹭、黑脸琵鹭、红胸黑雁、白额雁、天鹅 、隼科 、鹰科、黑琴鸡、柳雷鸟、岩雷鸟、雪鸡、血雉、红腹角雉、藏马鸡、蓝马鸡、原鸡、勺鸡、白冠长尾雉、锦鸡 、灰鹤、蓑羽鹤、长脚秧鸡、姬田鸡、棕背田鸡、花田鸡、小青脚鹬、灰燕鸻、小鸥、黑浮鸥、黄嘴河燕鸥、黑腹沙鸡、绿鸠 、黑颏果鸠、皇鸠、斑尾林鸽、鸦鹃 、鸮形目、灰喉针尾雨燕、凤头雨燕、橙胸咬鹃、黑胸蜂虎、绿喉蜂虎、犀鸟科、白腹黑啄木鸟、阔嘴鸟、鹤嘴翠鸟、鹦鹉科、小杓鹬、白枕鹤、花尾榛鸡、黄嘴白鹭、彩鹮、白鹇、黑颈鸬鹚、八色鸫科 、黑鹮、蓝耳翠鸟、鹃鸠 、黑嘴端凤头燕鸥、铜翅水雉、沙丘鹤、黑鹇、镰翅鸡、鸳鸯、蛇雕、斑鸠、黑水鸡、白水鸡、白头、虎斑宝贝、冠螺、大珠母贝、佛耳丽蚌、伟铗叭、尖板曦箭蜓、宽纹北箭蜓、中华缺翅虫、墨脱缺翅虫、拉步甲、硕步甲、彩臂金龟、叉犀金龟、双尾褐凤蝶、三尾褐凤蝶、中华虎凤蝶、阿波罗绢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极危动物:爪哇犀、苏门犀、黑犀等。

濒危动物:藏羚羊、老虎、雪豹、海獭、大熊猫、中美貘、山貘、马来貘、大猩猩、黑猩猩、倭黑猩猩、红毛猩猩、长臂猿、亚洲象、坡鹿等。

易危动物:印度野牛、泽鹿、野牦牛、小熊猫、猎豹、金猫、云豹、马来熊、眼镜熊、印度犀、山魈、懒猴、非洲象、懒熊、云猫等。

非受危物种:小羊驼、斑羚、驼鹿、美洲豹、豹、白犀、黑熊、指猴、鼠狐猴、马鹿等。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濒危动物:倭河马、豺、象龟等。

易危动物:羚牛、河马、狮子、北极熊、南美貘、穿山甲等。

非受危物种:羊驼、麝类、鬃狼、狼、美洲狮、狞猫、兔狲、猞猁、水獭、棕熊、小食蚁兽、松鼠猴、眼镜猴、拇指猴、石猴、巨松鼠等。

附件二:非法猎捕、*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

野猫*黄喉貂,金猫斗黄喉貂(1)

野猫*黄喉貂,金猫斗黄喉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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