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到期 新征求意见稿规定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
记者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查到市政发【2017】37号文件为《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文件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该文件中规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未说明具体的计时单位。
2019年2月,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的收费标准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定进行调整,标准调整范围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未涉及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收费标准中明确提出了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同时说明,本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
此外,记者注意到,市政发【2017】37号文件《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但截至目前还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只有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30日,市发改委组织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提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执行上述计费方式。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调整计费方式时应等额分解,保持价格稳定。
律师:超时几秒即按一小时计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亟待新法规尽早出台
多个停车场的收费依据是按2017年的管理办法,根据文件,该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8月底,但目前还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只有(征求意见稿),那么2017年的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以及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定进行调整的2019年的收费标准是否有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目前已是失效状态,该《办法》的规定不再作为执行依据,因此,部分停车场仍执行该《办法》的,显然是违法的。
赵良善表示,《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4号)指出,停车收费调整范围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简言之,该《通知》规范的是市政停车场,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范的是全部停车场,二者互不影响。
赵良善指出,尽管《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文件已失效,但其失效原因是有效期届满,而非被其他法律法规直接代替或直接废止,所以实践中出现了参照执行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法律衔接问题,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执行自主定价。
赵良善解释,超时几秒即按一小时计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尽管《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已生效,但是这不意味着无法可依,仍可依据我国普通法等法律执行,比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减轻经营方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停车场公示超时几秒即按一小时计费,很明显减轻了经营方停车场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
赵良善建议,鉴于停车场会遇到高峰期堵车或者立体车库移车用时较长,故“超时半个小时按1小时计费”比较合理。针对停车场不合理收费这一乱象,当地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管,消费者可向当地物价部门等监管部门反映乱收费现象。鉴于《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文件失效后未颁布新法规,亟待新法规尽早出台,以规范停车场收费不统一这一乱象,从而净化停车场收费环境。
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李小博